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456號
PCDM,114,聲,2456,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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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鈞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鈞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鈞宇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於民國111年5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於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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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