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3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文瑞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867號),聲
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劉文瑞於民國114年7月1日經
鈞院當庭諭知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交保,但因家中長輩
照顧臥病在床之祖父,無法當天前往法院繳納保證金,故還
押看守所,現再次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執
行羈押在案,惟本院經審理後,於同年7月4日裁定被告以5
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000號,被告之親
屬劉張月英於同日為被告具保後,被告即獲釋放,有本院11
4年度聲字第2367號、114年度金訴字第867號裁定、本院被
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國庫存款收款書、法院前案紀錄表
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現已非由本院羈押中,其向本院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翊臻
法 官 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承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