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384號
PCDM,114,聲,2384,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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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禮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1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禮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禮勇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經各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
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合法,應定其
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定應執行刑
,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
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
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
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
意旨參照)。準此,本院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就定應
執行刑表示意見,惟受刑人於期限內並未具狀表示意見,有
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受刑人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如附表1、2、4、5所示犯行均係竊盜,犯罪手段及侵害
法益均類似;如附表3所示犯行係破壞小客車雨刷;如附表6
所示犯行係盜用他人悠遊卡,犯罪時間密集程度,如附表編
號1至5所示罪刑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510
號裁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確定等總體情狀,本於責罰相當
原則、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綜合判斷受刑人應受矯正之程
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附表:受刑人盧禮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毀棄損壞 宣告刑 拘役55日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2/05/25 112/05/19 112/05/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836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469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7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278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51號 113年審簡字344號 判決日期 112/09/11 112/12/14 113/02/22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278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51號 113年審簡字34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0/12 113/02/15 113/04/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5之罪經臺北地院113年度聲字2510號裁定應執拘役120日 臺北地檢114年執更字523號
受刑人盧禮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55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2/05/25 112/06/04 112/06/1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6893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62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503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36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510號 判決日期 113/05/01 113/05/31 113/11/2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503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36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51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6/19 113/09/17 114/01/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5之罪經臺北地院113年度聲字2510號裁定應執拘役120日確定(臺北地檢114年執更字523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2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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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