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374號
PCDM,114,聲,2374,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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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玉鈴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1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玉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玉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鈞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9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6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 年7 月2 日核准假釋在
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等
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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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