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155號
PCDM,114,聲,2155,202507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祥旺

籍設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號



  主 文
蘇祥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祥旺因犯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聲請書誤載為
第51條第5款,應予更正)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
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
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
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
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
達於受刑人;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
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並有明文。又數罪併罰
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應檢視
受刑人本身及其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權衡行為人之
責任、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
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規定,以限制加重原則作為量刑自
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責罰
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
前所犯,並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有法院前案紀
錄表及上開判決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意旨,
檢具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函知受刑人得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
意見,據受刑人回覆尚有另案,希望全部判決後再合併定應
執行刑等語,有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可憑,併予敘明。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類型、侵害法
益相同,兼衡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犯
罪情節、次數、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
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
執行刑之內、外部性界限內,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部分如已執行完畢,該部分與所犯附表其餘未執行完畢之 罪,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 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 至受刑人表示尚有另案,希望全部判決後再合併定刑等語, 然本件非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需經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且本件符合數罪併罰要件 ,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已如前述,又受刑人 所涉另案如經判決確定,且與本件所犯之罪符合合併定應執 行刑之要件,自得再由檢察官或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並 不影響受刑人之權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安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1/7/31日、111/8/11 112/05/12 112/05/13 (聲請書誤載為112/05/14,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1826號、112 年度偵緝字第162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38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039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 第886號 113年度審簡字 第1772號 114年度審簡字 第176號 判決日期 112/07/31 113/12/31 114/03/03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 第886號 113年度審簡字 第1772號 114年度審簡字 第17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9/12 114/02/26 114/04/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916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873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815號 編號1至2經新北地院114年度聲字第1635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60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