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119號
PCDM,114,聲,2119,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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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典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1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典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典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誤繕之處,逕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
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上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
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規定
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林明典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本院檢送聲請書繕本
時函知受刑人得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及時表示意見,
受刑人表示無意見,而已適當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
此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憑;爰審酌受刑
人所犯之各罪均為竊盜案件類型相同、行為期間為112年4月
至113年1月間、所侵害之法益均為財產、行為態樣等情,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04/13 112/04/13 112/04/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74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74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7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71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71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712號 判決日期 112/09/23 112/09/23 112/09/23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71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71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71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3/05 113/03/05 113/03/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9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9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98號 編號1~7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77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04/14 112/04/23 112/08/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74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0080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008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712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441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441號 判決日期 112/09/23 113/04/17 113/04/1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712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441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44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3/05 113/05/22 113/05/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9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2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24號 編號1~7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77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04/23 113/01/22 112/08/1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0080號等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14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90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441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498號 113年度簡字第4051號 判決日期 113/04/17 113/07/01 114/03/0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441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498號 113年度簡字第405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5/22 113/08/07 114/04/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2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385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269號 編號1~7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77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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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