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龍永浩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3591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受理案號:114年度易字第241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為
夫妻」應補充為「曾為夫妻」,另補充「告訴人乙○○112年5
月10日衛福部樂生療養院診斷證明書、被告丙○○於本院審理
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
保護令罪。
(二)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傳送訊息騷擾告訴人,係基於同一違反
保護令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以包括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保護令效力,多次傳送訊息騷擾告訴人,對
於告訴人心理造成相當影響,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於審
理時已坦承犯行,並賠償告訴人新臺幣9萬元而調解成立、
獲得告訴人乙○○宥恕,有其等調解筆錄可查,兼衡被告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與告訴人之關係,暨其法院前
案紀錄表顯示有違反保護令1次之前科、自陳之智識程度、
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佳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琇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5919號 被 告 丙○○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與乙○○為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 家庭成員關係。丙○○前因對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以11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439號 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復經同法院於111年12月23日以111年 度字家護字第1469號核發通常保護令,裁定令丙○○不得對乙○○ 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不得對乙○○為騷擾之聯絡行 為,而上開保護令尚未失其效力。詎丙○○於知悉上開裁定內容 後,且已於111年9月6日經乙○○提起違反保護令告訴,而至 警詢製作警詢筆錄,竟另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如附表 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接續以通訊軟體LIEN傳送如附表 所示之訊息予乙○○,致乙○○於新北市新莊區住處等地瀏覽上 開訊息後,身心受有侵害。丙○○以此方式對乙○○為騷擾之聯 絡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乙○○告訴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收受及知悉前揭暫時保護令內容之事實。 ㈡ 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439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告訴人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內容列印資料各1份 佐證本案被告上開所為,係騷擾告訴人而違反上開民事暫時保護令之事實。 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46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法院認為被告上開所為,係屬對告訴人之不法侵害行為,而裁定核發通常保護令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1 日 檢 察 官 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楊筑鈞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表:
編號 日期 內容 1 111年11月8日 「恐懼法律的制裁吧!」、「妳還想輸多少庭?」、「我一定奉陪」、「妳每庭都說謊,妳當法官是白癡嗎?」、「我覺得妳跟蔡秀梅抱抱取暖吧!」、 「拿先人來騙,妳是古今第一人」、「想錢想瘋了嗎?」、「妳不要再影響到龍○妤」 2 111年11月25日 「妳做媽媽的,女兒口罩沒了,妳是窮到買不起口罩嗎?」、「去年過年,訂了7天房間,說什麼妳要陪爸爸,第一天拿不到爸爸的提款卡,妳就翻臉了,後來6天遊山玩水,妳有顧爸爸嗎?」、「後來又說要帶龍○妤回高雄1個月,根本就是妳想跟阿公要遺產」、「還傳給我律師文件,想謀奪我財產」 3 111年12月25日、26日、28日 「妳沒招了麻?只會搞保護令,我就違反保護令,我易科罰金又如何」、「一直A我衣服,我會再告妳刑事,也會再告妳違反保護令」、「自以為很會玩弄司法嗎?」、「賣香蕉比較快」、「老爸病危,要提款卡比較快」、「老爸過世, 跟阿公要遺產比較快,不顧龍○妤要上學」、「老爸過世,喪葬費都我出,說 蝦米代墊,也只有妳說的出來」、「這社會如果是真的沒有公理正義,我易科罰金無所謂啦!我一定會讓真正的惡魔得到教訓」、「連我幫龍○妤保暖的T恤都要 A」、「妳腦子真的是有問題」、「妳有什麼資格做媽媽?連學費的出不起,一直搶女兒衣服」、 「妳真的好笑」、「想錢想瘋了嗎?」、「認真賣香蕉可能有妳的一片天」、「便宜的律師是無好貨的,騙錢才是真的」、「來對決吧!」、「這輩子沒遇過妳這樣不要臉的人」、「這樣 就可以賺到錢喔?」、「妳這人真的太壞了,我30萬匯給政府也不給妳跟妳那兩光律師」、「還敢嗆我,龍○妤妳不用回這個家了,把腳踏車拿走,腳踏車是我買的,妳們母女有沒有太誇張」、「妳母女是沒錢買腳踏車喔」、「學費都交不起,也不要廢話一堆了啦!還每天A龍○妤的衣服」、「這樣妳會贏,中華民國沒天理了」、「妳真的太壞了,神明都不會保佑妳」、「一直說謊」、「我看妳以後也賣水果」、「妳真的是王八蛋,女兒冷都不管,只是想要錢」、「我一毛錢都不會給妳這賤貨」、「A到女兒都沒外套可以穿了,真的狗屁媽媽」、「妳會接受法律的制裁的」、「妳小偷阿??偷還是強盜」、「請妳不要說謊會違反保護令,如果是這樣,我就違反了,中華民國沒有法律了嗎?」、「龍○妤學費都付不出來 了,還在那以家長自居,哈哈哈哈哈哈!」、「妳真的光宗耀祖了」 4 112年1月7日 「不付學費就算了,這麼重複女兒的受教權」、「A女兒衣服,不讓女兒上學,這就是妳的程度」、「也難怪蔡秀梅還在賣香蕉」 5 112年1月13日、17日 「妳煩不煩,我來跟我的律師討論,依法告蔡秀梅刑事罪」、「妳搞清楚了沒?我真的覺得很煩」、「搞個看不懂調解筆錄的兩光律師,妳們倆都去出庭的,哼哈二將!裝傻騷擾我跟龍○妤」、「我是真 的覺得很好笑,妳想玩弄法律啊!就看法律怎整治妳這不重視法律之人」、「高利貸」、「她是妳親生女兒,不是妳歛財的工具」 6 112年2月4日 「妳跟蔡秀梅就是檢破爛吧!」、「妳快去看精神科」、「我是死都不會給妳半毛錢的,妳這人太壞了」 7 112年2月6日 「只會欺負女兒,每天說謊」、「不知禮義廉恥為何物,我吃飽就」、「只會欺 負自己的女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