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0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智程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調偵字第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智程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楊智程遇事不思以理性
處理,任意毀損告訴人王暉閎之安全帽面罩,所為殊非可取
;兼衡其素行(見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高中畢業
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
毀損之財物價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羅雪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溫家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筱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偵字第854號 被 告 楊智程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智程於民國113年7月29日17時2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 0段00號前,與王暉閎發生行車糾紛,詎楊智程竟基於毀損 之犯意,徒手揮打王暉閎所戴之安全帽,致該安全帽面罩斷 裂而不堪用,足生損害於王暉閎。
二、案經王暉閎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智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王暉閎於警詢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錄影翻拍 畫面、上開安全帽毀損照片等附卷可稽,被告上開犯嫌堪予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檢 察 官 羅雪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