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0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祥吉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1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祥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理由部分另補充:「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
後約70%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90%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
出,由於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
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
因此僅憑尿液中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
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
不會超過4日(即96小時)等事項,業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
食品檢驗局(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
81年2月8日(81)藥檢一字第001156號函示明確,且為本院
職務上所知悉之事項。查被告陳祥吉於114年2月12日2時10
分許為警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以酵素免疫分析法/液相層
析串聯質譜儀法初步檢驗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液相層析串聯
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顯見被告於前揭採集尿液檢體時間前96小時內之某時
,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三、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
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
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而
本案檢察官就被告是否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否加重其刑之相
關事項,均未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揆諸上開說明,本
院自無從遽論累犯並加重其刑,惟本院仍得以被告之前案紀
錄作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年內曾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送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
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
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
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
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
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見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
紀錄表)、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犯後未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處罰。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榮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溫家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筱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1886號 被 告 陳祥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祥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3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由本署檢察官以 111年度毒偵字第7795號等案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 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2月12日2時10 分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遭通緝,為警緝 獲且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經警於上開時間採集其尿 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 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祥吉之供述。
(二)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檢體編號:0000000U0180)各1份。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檢 察 官 洪榮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