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7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金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速偵字第4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金翰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附件附表編號13所載之「農榨檸檬飲」,更正為「農搾檸檬
飲」。
㈡附件犯罪事實欄第1列所載之「於民國114年4月13日20時45分
許」,更正為「於民國114年4月13日20時20分至20時45分間
」。
㈢附件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2列所載之「證人即」刪除。
㈣補充「交易明細」為證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李金翰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
告於密接時間,在同一店內,竊取告訴人簡妏翰所管領之如
附件附表所示商品,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徒因一時之貪欲,恣意徒手竊取告訴人所管領之如附件
附表所示商品,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值
非難;兼衡告訴人遭竊之如附件附表所示商品之品項及數量
繁多,總價值為新臺幣627元,是其犯罪所生之損害非屬輕
微;併考量被告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復斟酌被告無何前科紀錄(見本院卷第11頁),素行
尚可,暨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自敘具身心障礙
,待業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見速偵卷第8頁
正面及背面、第12頁、第34頁,本院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三、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 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 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 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得之如附件附表所示 商品,固為被告本案犯行之違法行為所得,惟查,如附件附 表所示商品業經告訴人具領取回等情,有贓物領據目錄表( 見速偵卷第17頁正面及背面)在卷可考,足見上開犯罪所得 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前揭規定,應生排除犯罪所得 沒收之效力,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錦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吳丁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472號 被 告 李金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金翰於民國114年4月13日20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 00巷0號全家便利商店板橋祝山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基 於竊盜之犯意,徒手從貨架及櫃檯上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 (價值共計新臺幣627元,均已發還),未結帳即離去,經 該店店長簡妏翰發覺後上前攔阻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二、案經簡妏翰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金翰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簡妏翰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 領據目錄表、現場監視器擷取畫面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竊得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已實際發還告訴人,有贓物領據目錄表 在卷可佐,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檢察官 陳錦宗
附表:
編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義美錫蘭紅茶 瓶 1 25元 2 FMC胡蘿蔔綜合蔬果 瓶 1 45元 3 FMC綠拿鐵 瓶 1 50元 4 二配奶酥麵包0415 包 1 28元 5 二配生香濃花生滿餡麵包 包 3 117元 6 滿漢大餐蔥燒豬肉麵 碗 1 59元 7 滿漢大餐珍味牛肉麵 碗 1 59元 8 光泉高鈣牛乳 瓶 1 39元 9 舒跑鹼性離子水 瓶 1 29元 10 福樂鈣多多牛乳 瓶 1 39元 11 綠豆沙牛乳 瓶 1 36元 12 瑞穗麥芽牛乳 瓶 1 42元 13 農榨檸檬飲 瓶 1 30元 14 台鹽海洋鹼性離子水 瓶 1 29元 合計 6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