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文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6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文炫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8333公克)
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另補充「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徐文炫3年內曾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
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
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
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
,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
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見本院卷附之法
院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處罰。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8363公克、驗餘淨重:0.8333 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4年1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AD 88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 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應視同毒品,併同上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於主文第2項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溫家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筱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6311號 被 告 徐文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文炫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113年4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16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悛悔,猶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12月3、4日間某時,在新北 市○○區○○街0號4樓居所,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 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12月5日20時35分,在新北市土城區 擺接堡路與自強街口,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並扣得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0214公克,驗餘量0.8333 公克),經警出示本署檢察官於113年11月28日所核發之強 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對其採尿送驗,鑑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徐文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以上述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2 本署檢察官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U1023)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 被告尿液檢驗報告呈現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佐證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1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AD88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及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量0.8333公克) 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經檢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佐證被告施用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 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包(驗餘量0.8333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賴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