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仁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9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仁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第2769號」更正為「第37、197號」、第9行「同年月」
更正為「同日」、第11行「殘渣袋2個」更正為「殘渣袋3個
、分裝勺1支」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
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
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而
本案檢察官就被告黃仁助是否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否加重其
刑之相關事項,均未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揆諸上開說
明,本院自無從遽論累犯並加重其刑,惟本院仍得以被告之
前案紀錄作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年內曾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送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
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
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
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
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
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見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
紀錄表)、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處罰。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驗出含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附表 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稽,是包裝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外
包裝袋、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 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同附表編號1 所示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 主文第2項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溫家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筱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4601公克、驗餘淨重:0.4583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2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AE707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 2 吸食器2組 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 同上 3 殘渣袋3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2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AE707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 4 分裝勺1支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2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AE707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974號 被 告 黃仁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仁助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9月1日 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 毒偵字第27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於上開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114年2月9日1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10號房 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 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 同年月22時34分許,在上開處所,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當 場扣得其所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58 3公克)、吸食器2組、殘渣袋2個,經其同意為警採尿送驗 ,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仁助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 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檢體編號:0000000U0074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2月26日 北榮毒鑑字第AE707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黃仁助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殘留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2組、殘渣袋2個,因毒品本 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離析,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賴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