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5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皓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1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皓宇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結果呈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更正為「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顏皓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
㈡就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之構
成累犯之事實,業據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主
張,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核與本院卷附之法院前
案紀錄表相符,是被告於上開案件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依司法
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前案紀錄
與本案所犯罪名、犯罪類型、罪質相同,考量其前已因施用
毒品案件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理應
產生警惕作用而提升自我控管能力,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然而被告卻故意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足見其
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佐以其所犯本案之罪,加重最低本
刑,亦無致個案過苛或不符罪刑相當原則,爰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
決之意旨,於主文毋庸為累犯之諭知)。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年內曾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送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 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 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 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
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 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並考量被告於前次觀察、勒戒後,仍 有因施用毒品,經法院為有罪判決之素行(見本院卷附之法 院前案紀錄表,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兼衡其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處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溫家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筱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1394號 被 告 顏皓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皓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6月2日執行完畢釋 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25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113年9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不知悔改,並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 ,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11 月16日12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段00巷00號住處,以將 甲基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內,再燒烤吸食器藉此吸食所產生 煙霧方式,進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毒品 人口,經警方徵得其同意後,於113年11月17日採尿送驗, 後因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確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顏皓宇之供述。
(二)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 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 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367)。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 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且前後案均與施用毒品有關,足見被告對施用毒品犯 行,具有特別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請參照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黃筵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