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智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喬瀚緯
陳永慶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君宇律師
張立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
2月27日所為113年度智簡字第5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
號:113年度偵字第2927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
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審理範圍:
㈠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刑事訴訟
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亦有
所準用。其立法理由謂:「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
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
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
,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
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
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
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等語。是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科刑事項已得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
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於上訴人明示僅就刑度上訴時,第二
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
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宣告刑量定妥適與否的判
斷基礎。
㈡原審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以113年度智簡字第56號判決判處
上訴人即被告喬瀚緯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千元折算1日,及判處上訴人即被告陳永慶幫助意圖銷售
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本案係由上訴人
即被告喬瀚緯、陳永慶2人(以下均稱其等姓名)提起上訴
,檢察官未於法定期間內上訴,喬瀚緯、陳永慶2人業於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表明僅就量刑之宣告提起上訴,參諸前
揭說明,本院審理範圍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
其餘未表明上訴之部分,不在本院審查範圍,並逕引用原審
判決之事實、證據及理由等記載(如附件)。
二、喬瀚緯、陳永慶上訴意旨略以:請求給予緩刑等語。另其2
人共同辯護人為其等辯護略以:喬瀚緯、陳永慶2人均有意
與告訴人和解,然因告訴人無意願致未能成立和解,尚難以
此歸責其2人,請求從輕量刑、給予緩刑宣告等語。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按法官於有罪判決如何量處罪刑,甚或是否宣告緩刑,均為
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法官行使此項裁量
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
之規定,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除有逾越該罪法定刑
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未遵守一般
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
之外,並不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
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
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
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㈡查原審審酌喬瀚緯、陳永慶2人無視告訴人在著作權、商標權
上所耗費之金錢、時間之努力,為圖一己私利,侵害他人之
智慧財產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除造成
告訴人之損害外,並妨礙知識經濟產業之發展,亦減損我國
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暨念及其2人犯後始終坦承犯
行,惟因告訴人無調解意願,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
解之犯後態度,及其2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
生之危害,暨斟酌其2人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4月、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已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狀,且
量刑係在法定範圍內,並與其等罪責程度相稱,無濫用裁量
權情形,依上開說明,不能遽指為違法,所為量刑尚屬妥適
。其2人雖以上開情詞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等語,然其2
人迄未能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不足以動搖變更原審判決量刑
基礎。是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辯護人雖請求宣告緩刑,惟考量喬瀚緯、陳永慶2人迄未賠
償告訴人、與之達成和解,告訴人之損害難認已獲填補,是
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故不予緩
刑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 條
、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張育瑄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維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修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