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669號
PCDM,114,易,669,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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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657號
114年度易字第669號
114年度易字第6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ASYITAH AMIR(中文名:劉芯瑜,印尼籍)



選任辯護人 林孝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973
號)、追加起訴(113年度調偵字第1811號、113年度偵字第22245
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4371、22245號、114年度偵字第
5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ASYITAH AMIR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捌月拾伍日起,延長限制出
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
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
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
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
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
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
得逾10年;又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
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
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MASYITAH AMIR因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
官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至113年12月15日限制出境、出海
,並於113年11月29日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罪嫌,
向本院提起公訴,嗣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本案被
害人數眾多、金額龐大,被告為外籍人士,有相當理由足認
有逃匿國外之虞,為確保被告到庭接受審判,有限制出境、
出海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
條之3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於113年12月15日起限制出境、
出海8月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29日新北檢
貞新113偵20973字第1139153980號函、本院刑事案件審理單
、入出境資料查詢紀錄、本院113年12月9日新北楓刑確113
審易4747字第43603號函、本院限制出境(海)通知書(稿)在
卷可稽(見本院審易4747卷第5至6、21、23、25、27頁)。
三、茲前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即將於114年8月14日屆滿,經本
院給予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易6
57卷第221至222頁),本院審酌被告就涉犯之罪名犯罪嫌疑
重大,並考量被告為印尼籍之外籍人士,一旦離境後即難以
確保會到庭接受審判,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將來審判之進
行或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
。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
、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併考量犯罪情節,
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仍有對其限制出境、
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自114年8月15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吳昱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霈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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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