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5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金興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偵字2544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
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雖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