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374號
PCDM,114,易,374,202507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21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觀看告訴人即代號AW000-K11300
3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所主持之電視
節目而對A女心生愛慕, 遂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某時許,以
多個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帳號請求追蹤A女之私人
IG帳號,嗣A女拒絕甲○○追蹤請求後,甲○○竟基於單一跟蹤
騷擾犯意,違反A女之意願,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
所示之方式跟蹤騷擾A女,致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女日
常生活及社會活動,因認被告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
1項之跟蹤騷擾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
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
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
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
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
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
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
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
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
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
30年度上字第816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
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跟蹤騷擾罪,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A
女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被
告與A女之IG對話紀錄擷圖、IG帳號「jack.cheng1109」、
「udjin1024」IP位置中英文版等件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曾於附表所示時間,傳送附表所示內容之訊
息予A女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犯行
,辯稱:我本來就不喜歡A女的主持風格跟政治言論,只是
單純好奇A女私人的IG帳號會發布何種內容,又因為她拒絕
我的追蹤請求,我才會開始以不同的IG帳號辱罵她,我並非
出於愛慕或想追求A女等與性或性別有關之目的,始為上述
行為等語。經查:
 ㈠被告曾於附表所示時間,傳送附表所示內容之訊息予A女之事
實,為其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28至29頁),核與證人A女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卷第11至14、61至62
頁),並有被告與A女之IG對話紀錄擷圖36張(見不公開偵
卷第21至36、39至61頁)、IG帳號「jack.cheng1109」、「
udjin1024」IP位置中英文版(見偵卷第15至39、41至52頁
)、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卷第53頁)、
跟蹤騷擾通報表(見偵卷第55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
分局書面告誡函(見不公開偵卷第7頁)各1份在卷可稽,是
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按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
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
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
,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三、對特定人為警
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
語或動作。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
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
為其他追求行為,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保護個
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
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而設,立法理由並說明:跟蹤騷擾行為
之規範係基於危險犯概念,並參酌國外立法例及我國案例經
驗,理解跟蹤騷擾行為係源於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
力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等因素,而將被害人
當成自己的附屬品之行為,使國家公權力得就危險之個案提
早介入調查及處罰,故以「與性或性別相關」定明行為構成
要件,為跟蹤騷擾行為可罰性之建立。是所謂「與性或性別
相關」,其意義非僅止於性或性別本身,在積極內涵上,亦
包括在加害人與被害人之互動關係與模式中,是否具有基於
個人、社會之條件或地位等抽象階級之不平等、或如掌握了
被害人的日常生活軌跡等物理條件上之控制,使得加害人居
於足以壓迫另一方之不平等地位,而具高發生率、恐懼性、
危險性及傷害性之特徵後,再審究加害人是否有藉此等關係
,為適於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各款所列欲納管之危險
行為,並據時間長短、行為次數、行為樣態、事態經過、被
害人反應及加害人回應等各個向度統合以觀,探究有無反覆
或持續之樣態後,針對各該加害人之行為樣態為個案上相對
性地評價,以為是否合致於跟蹤騷擾行為的完足判斷,藉以
回應立法上選擇具體危險犯或適性犯之立法要求,同時遵循
比例原則之憲法誡命。準此,跟蹤騷擾行為,除須源於迷戀
、追求(占有)未遂、權力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
勒索等因素外,尚須行為人透過社會文化上抽象之不平等或
物理上掌控了相當資訊,而足以透過此等資訊不對等壓迫被
害人,且反覆、持續地實行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各款
之行為,始足當之。
 ㈢被告所為與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尚屬有間:
 ⒈觀諸被告傳送予A女之訊息(見不公開偵卷第23至35、39至49
頁),多次表示對於A女不同意其追蹤請求表示極度不滿,
並質問A女何以不同意其追蹤請求,嗣即多次以不同IG帳號
傳送「沒教養」、「幹你娘雞掰」、「沒教養的畜牲」、「
不如花錢養狗還比較好」、「幹你娘老雞掰」、「爛貨」、
腦殘」、「跟啞巴沒兩樣」等言詞辱罵A女(以上為非公
開之私訊),且持續時間自112年11月14日起至113年1月5日
為止,期間從未提及對於A女何一政治言論、主持風格有何
不滿。被告亦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我很好奇A女私人帳號的
發布內容,所以當下才追蹤A女的私人帳號,但被A女拒絕,
也因為我本來就不喜歡A女的言論,所以才傳送附表所示之
訊息辱罵A女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顯然被告係出於對A
女私人帳號所發布之言論感到好奇,欲加以窺探,然遭到A
女拒絕追蹤,始多次以不同帳號私訊、辱罵A女。然A女縱使
為公眾人物,亦有決定自己社交範圍,以及是否同意他人追
蹤請求之權利,被告僅因他人拒絕其追蹤請求,即無端以上
開貶損他人人格之言詞,不斷傳送予A女,甚至於A女制止、
被告自己亦覺所述言詞過火而道歉後,仍然反覆辱罵A女,
此種行為模式無異於宣稱:「只要我想要,對方就必須同意
我的請求,否則即應忍受我的辱罵」,實屬對A女為嘲弄、
辱罵、貶抑之行為,固堪認定。
 ⒉然被告所傳送予A女之上開言詞,雖低俗且令人難堪,卻並無
明確基於男性的立場或社會文化主流之性傾向角色,而表述
對於異性或不同性傾向者歧視之言語,亦非基於兩性生理差
異所為之貶損或惡意嘲弄,也未見有何以自身優勢之社會地
位壓抑A女意志之情形,即與跟蹤騷擾防制法所稱「抽象地
位之不平等」情形有別。又證人A女於警詢時證稱:我遭陌
生人以不雅言詞騷擾,故前往報案,對方從112年11月起至1
13年1月總共持續2個月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但我不知道對方
的年籍資料,也不認識對方,我與對方先前並無糾紛或仇恨
等語(見偵卷第11至13頁),於偵查中亦證稱:我不認識被
告,也不清楚被告的長相,不確定現實生活中有沒有見過被
告等語(見偵卷第61頁),與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只有從
新聞上看過A女,但實際上我不認識她等語(見偵卷第69頁
)互核相符,被告於112年11月14日起至113年1月5日止,亦
僅止於以不同IG帳號傳送訊息、留言之方式,試圖引起A女
之注意,別無其他如盯梢、尾隨、寄送物品至A女工作處所
或住處等實際接觸A女之行為,堪認被告僅係於新聞媒體上
見聞A女之容貌,且得以通訊軟體聯繫A女,但與A女並無任
何親誼關係,亦無現實生活中之聯繫因素,衡情被告亦難以
知悉A女之生活作息、日常軌跡,遑論以掌握此等物理條件
之方式壓迫A女。從而,被告既未以具有基於個人、社會之
條件或地位等抽象階級之不平等,或物理條件上之控制,使
自己居於足以壓迫A女之不平等地位,並利用上開不平等之
環境,對A女持續進行跟蹤騷擾之行為,究難認其所為與跟
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所稱「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要件相
符。
 ㈣證人A女固於警詢、偵查中均證稱其猜測被告傳送附表所示內
容之訊息,應係對其私生活有一定好奇或喜歡(見偵卷第12
、61頁),然此僅係告訴人之單一指訴及推論,並無其他事
證可加以補強,要難據此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至公訴檢
察官雖稱被告另以相同手段騷擾另外3位女性新聞從業人員
,認被告行為對象均為女性,其動機與性別有關,並提出被
告之IG對話紀錄擷圖1份可參(見不公開偵卷第51至61頁)
,然觀之被告與其他人之對話內容及雙方關係,均與本案告
訴人之行為相仿,本亦難認係「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況我國女性新聞從業人員比例不低,自不能執此推認被告確
有「與性或性別有關」之針對行為,而以上開罪名相繩。
五、綜上所述,被告單純僅因A女拒絕其追蹤請求,即無法控制
自己之情緒及行為,而長時間、反覆地以不同IG帳號辱罵、
質問之方式干擾A女之生活,其以自我為中心,漫不在乎他
人之感受,卻又不敢承擔自己行為帶來之後果,所為甚是惡
劣且令人鄙夷,不僅凸顯其自身品行、教養及自我控制之能
力均不佳,更顯其不懂得人際互動之分際及如何尊重他人,
殊非可取。惟檢察官就被告涉犯本案跟蹤騷擾罪所舉事證,
仍未能使本院達到無合理懷疑之有罪心證,足使本院認定被
告於本案所為,與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相符,此外,卷內復
查無其他事證,足認被告有起訴意旨所指犯行,揆諸首揭說
明,自仍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秀晴提起公訴,檢察官賴怡伶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柯以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媗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卷宗案號對照表
卷宗案號 代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1896號卷 偵卷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1896號卷 (遮影卷) 不公開偵卷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729號卷 審易卷 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74號卷 本院卷
附表:
編號 時間 被告使用之IG帳號、暱稱 騷擾方式、留言內容 1 112年11月14日某不詳時許 帳號「piestar.2005」、暱稱「我是派大星」 以IG傳送: 「別人都按下追蹤請求,你還不給別人追蹤,你連尊重都不懂嗎」、 「你爸媽是這樣教妳用這種態度說話的嗎」、 「我罵你有錯嗎?」、 「不給我追你的私人ig,會不會太沒禮貌」、 「不給我追你的私人ig,會不會太沒禮貌」、 「不給我追你的私人ig,會不會太沒禮貌」之訊息予A女 2 112年12月7日下午9時4分許 帳號「udjin1024」、暱稱「王洪仲」 以IG傳送: 「莫名其妙,難道只是想追蹤你本人的ig也不行是不是?只是讓我追蹤,會有什麼困難?你的ig粉絲都那麼多了,給我追蹤會怎樣?難道只是要你按下同意鍵,會有什麼困難?那麼簡單的事,你也不肯做,你會不會太沒教養?只是讓我追蹤,會有什麼困難?你媽知道你這麼沒教養嗎,幹你娘雞掰!你爸媽生你養你,養出你這種沒教養的畜生,枉費你媽懷胎十個月把你生下來,不如花錢養狗還比較好」之訊息予A女。 3 112年12月7日某不詳時許 帳號「jack.cheng1109」、暱稱「33歲的浪漫私人」 以IG傳送: 「莫名其妙,難道只是想追蹤你本人的ig也不行是不是?只是讓我追蹤,會有什麼困難?你的ig粉絲都那麼多了,給我追蹤會怎樣?難道只是要你按下同意鍵,會有什麼困難?」之訊息予A女。 4 113年1月5日上午10時49分許至晚間6時7分許 帳號「udjin1024」、暱稱「王洪仲」 以IG傳送: 「私訊罵人又不構成公然侮辱,你是要告三小」、 「我罵○○○,乾你屁事」、 「好啦對不起,我保證不再罵你」、 「我發誓真的不會再罵你了,對不起」、 「保證不會再有」、 「我向你道歉,保證不再騷擾你」、 「我向你道歉,拜託不要告我」、 「這是我誠心跟你道歉,保證不再騷擾」、 「拜託不要,我保證不再騷擾你們,算我求你不要報警」、 「啊你要告我什麼罪」、 「哪個立委,你講講看,這一看就不構成」、 「我跟你道歉,你不要告可不可以,算我求你了」、 「抱歉,我真的知道錯了,求你別告我」、 「去啊,我剛才去問過律師了,他說這種狀況不構成跟騷法,反倒是你公審我,我還可以告你妨害名譽」、 「幹你娘老雞掰」、 「你媽生出你這個爛貨,不如養狗還比較好」、 「你就腦殘啊」、 「我保證警察絕對不會受理你的案件,因為我剛問過律師,他說我的行為無法構成跟騷法」、 「有種你現在就去報案啊」、 「跟啞巴沒兩樣,果然不敢回話」、 「啊我罵○○○是我爽,乾你什麼事」、 「好啦我跟你道歉,拜託不要告我,算我求你」、 「你可以接受我的道歉嗎,我保證不會再煩你了,我真的知道錯了,請你原諒我好不好」、 「我保證不再罵你了,希望你相信我,我保證不會再騷擾你,我像你道歉,可以請你不要告我嗎」、 「所以你願意原諒我嗎,我真的為稍早的行為趕到抱歉」、 「希望你們能原諒我,真的很對不起」、 「我今天下午重看了之前與你 對話,我才發現我用詞真的太過份,如果是我收到這種訊息,我也會很不舒服」、 「因此我想正式跟你還有你的同事致歉,我最近一段時間脫序且沒有同理心的行為,讓我真的覺得很對不起你們,我保證日後絕不再做類似的行為讓你們受苦」、 「希望你們能原諒我,真的很對不起」之訊息予A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