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334號
PCDM,114,易,334,202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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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3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烏慶元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烏慶元因詐欺案件
,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再開
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安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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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