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08號
PCDM,114,易,108,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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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星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210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
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星道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陳星道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4月9日執行完畢釋 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 官以於同年月21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699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詎其不知悔改,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各於附表一所 示施用時、地,以附表一所示方式,施用如附表一所示第一 、二級毒品。嗣於附表一所示查獲時、地為警查獲,並經採 尿送驗結果,各呈附表一所示第一、二級毒品反應,而查獲 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星道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全部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 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第1項規定,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2 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 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 見毒偵卷第46頁、易字卷第140、142頁),復有濫用藥物尿



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73 ,受採尿者姓名:陳星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 3年4月1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 000U0073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 驗報告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4月25日調科 壹字第11323906850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4月30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等件在卷可佐( 見毒偵卷第13至19、22至26、27、49、51、55頁),足認被 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 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於10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807號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4月9日 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 字第36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是被告於前揭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犯行,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依法追訴。
 ㈡次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1款、第2款所明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禁止非法 持有及施用。是核被告本案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 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分別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各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分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2年 度埔刑簡字第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甲案) ;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 訴字第1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9年 台上字第200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59號裁定,與其他賭博案件合併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乙案),甲案與其他販賣第二級 毒品、竊盜案件接續執行後經假釋出監,嗣因假釋撤銷,應 執行殘刑1年9月22日,並與乙案、其他竊盜案件接續執行,



於112年1月18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12年4月16日假釋 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案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而就被 告上開構成累犯之前提事實,檢察官已於起訴書具體指明, 核與卷附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相互一致,被告對於構成累犯之前科表示無意見(易字 卷第141頁);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就被告應依累犯規 定加重其刑之事項,亦予以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易字 卷第141頁)。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之犯罪 情節高度重疊,罪質與社會侵害程度同一,且斟酌被告有多 次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顯見前案刑罰之執行成效不彰,被 告對刑罰之反應力格外薄弱,主觀上有特別之惡性,衡以加 重其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至於使其所承受之刑罰超逾其所應 負擔罪責、而違背憲法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爰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所犯2罪,裁量加重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案前已有多次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入監執行之前科紀錄(構成累犯 部分不予重複評價),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猶未深切體認毒品危害身心健康之鉅,致力戒除毒癮,竟 仍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足徵其漠視國家杜絕毒品禁令之 心態,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認 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己 身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 直接之實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 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 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畢業、入監前從事照顧服 務員、需要扶養母親、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 生活狀況(見易字卷第141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得易科 罰金之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毒品,分別檢出含有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有如附表二 鑑定報告及卷頁欄編號1至5所示鑑定書附卷可憑,核均屬違 禁物無訛,且係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後所剩餘,此經被告於 本院審理中陳述明確(見易字卷第138頁),故應各於被告



所為2次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另用以盛裝前開海洛因、 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 經送鑑定機關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滅失,自無庸為 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㈡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毒品及卷內其餘扣案物(即金融卡 、手機等物),或與本案犯行無涉,或為證明他案犯罪之證 據,自均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秀晴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子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庭禮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 施用時間 施用地點 施用毒品及方式 查獲時間 查獲地點 鑑定結果 1 113年3月26日某時許。 在南投縣國姓鄉不詳地點路邊之車上。 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113年3月27日15時30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陳星道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2 113年3月27日12時許。 在新北市新莊區「美麗海汽車旅館」。 以捲入香菸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同上。 同上。 可待因、嗎啡陽性。 陳星道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之物 均沒收銷燬之。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安非他命 3包 ⑴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 ⑵毛重:2.5788公克(含3個塑膠袋重) ⑶淨重:2.1060公克 ⑷取樣量:0.0030公克 ⑸驗餘量:2.1030公克 ⑹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4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卷第55頁) 2 安非他命 1包 ⑴外觀:白色晶體1包 ⑵毛重:3.5012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 ⑶淨重:2.8974公克 ⑷取樣量:0.0030公克 ⑸驗餘量:2.8944公克 ⑹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3 海洛因 1包 ⑴驗前淨重:0.07公克 ⑵驗餘淨重:0.05公克 ⑶檢出成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4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6850號鑑定書(見毒偵卷第49頁) 4 海洛因 2包 ⑴驗前淨重:0.96公克 ⑵驗餘淨重:0.94公克 ⑶檢出成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5 海洛因香菸 4支 ⑴煙捲合計重2.98公克 ⑵檢出成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法務部調查局114年5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403181640號鑑定書(見易字卷第183頁) 6 香菸 21支 ⑴煙捲合計重15.50公克 ⑵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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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