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177號原 告 邱宜貞被 告 周培浩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0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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