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053號
原 告 陳昀羲
被 告 黃依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58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
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
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
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辯論終結,然
原告陳昀羲於該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4年7月1日始提起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等情,有本院收狀戳蓋用其上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1紙在卷可查。則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即與前述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顯有未合,應依法駁回
其訴。又本訴既經駁回,則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
爰併予駁回。
三、本件雖經駁回,惟僅係程序判決,並無實體效力,無礙原告
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
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繫屬於第二審而有刑事訴訟程序可
資依附時,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耀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