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720號
原 告 陳育生
被 告 陳庭漢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4年度審易字第143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之。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之記載(略)。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該案因原
告即告訴人撤回告訴,已由本院以114年度審易字第1438號
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而原告於起訴時,並未依刑事訴訟法
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有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