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420號
原 告 黃彩華
被 告 呂文展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36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呂文展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
判決就原告黃彩華部分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茂榮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