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4年度,330號
PCDM,114,審金訴,330,202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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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明忠

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戶政事務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7
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明忠自民國113年4月間某日起,加入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
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
員以附表所示詐騙理由向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行騙,經被害人匯
款至附表所示第一層人頭帳戶後,詐欺集團成員再轉匯至附
表所示第二層人頭帳戶,郭明忠復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
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款項並交予詐欺集團成員,
以此層層交付之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
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因認被告郭明忠
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之加
重詐欺取財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嫌
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郭明忠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7100號提起公訴,於114年2月4
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起訴書及同署同日新北檢永惟113偵緝7
100字第1149011232號函上本院之收狀戳附卷可稽。茲被告
郭明忠已於114年5月29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全戶戶籍資料1 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至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編號 告訴人 詐騙理由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第一層人頭帳戶 轉入第二層人頭帳戶時間 轉入第二層人頭帳戶金額(新臺幣) 轉入第二層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羅明興 假投資 113年4月30日9時27分 206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4月30日9時52分 198萬5,657元 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4月30日12時15分 300萬元 (含左列被害人匯入款項) 臺北市○○區○○街000號陽信商業銀行劍潭分行 113年4月26日9時28分 93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4月26日9時51分 96萬36元 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4月26日15時38分 290萬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陽信商業銀行劍潭分行 2 邵毓良 假投資 113年4月26日12時39分 3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4月26日13時17分 90萬41元 (含左列被害人匯入款項) 113年4月29日8時45分 5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4月29日9時48分 125萬49元 (含左列被害人匯入款項) 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4月29日14時11分 480萬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陽信商業銀行劍潭分行 113年4月29日8時46分 2萬5,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4月29日9時26分 3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蘇寶蘭 假投資 113年4月29日9時10分 13萬5,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蘇柏豪 假投資 113年4月29日9時15分 1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林妙芳 假投資 113年4月29日10時19分 25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4月29日12時9分 57萬16元 (含左列被害人匯入款項) 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6 沈正哲 假投資 113年4月29日10時50分 5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4月29日10時52分 5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高學真 假投資 113年4月29日12時7分 3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陳薏如 假投資 113年4月30日12時8分 10萬元 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4月30日13時10分 104萬5,000元 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13年4月30日14時31分 2、113年4月30日15時10分 1、400萬元 2、183萬元 (含左列被害人匯入款項) 1、臺北市○○區○○路00號陽信商業銀行士林分行 2、臺北市○○區○○街000號陽信商業銀行社中分行 113年4月30日12時10分 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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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