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4年度,1310號
PCDM,114,審金訴,1310,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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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3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郁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75
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郁駿犯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
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肆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查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
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賴郁駿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
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
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查被
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
31條,除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條文
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下稱新法):
 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下稱舊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
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
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
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新法第19條第1項則規
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113年7月31日修法後,
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法定最重本刑由「7
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
 ⒉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舊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
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新法第
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
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惟並未自動繳交
犯罪所得,有舊法減刑規定之適用,而無新法減刑規定之適
用。
 ⒊綜上所述,被告本案所犯洗錢犯行之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又其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經綜合比較結果,新法
之法定最重本刑大幅下降,是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案應適用新法即113年7月31
日修正公布後之洗錢防制法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被告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處斷。而被告犯如起訴書附表所示數次提領同一告
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均係接續在時間密切、地點接
近之附表所示時、地,利用同一機會密接提領帳戶內之款項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持續侵害之法益係屬同一,在刑
法評價上,應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一罪。又被告犯領
取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不同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僅因貪圖不法利益加
入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工作,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助長
詐騙歪風,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交易秩序,所為實值非難,
兼衡被告素行(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被告於本案犯行之分工、參與程度,及告訴人
、被害人等所受損失,暨其智識程度(見其個人戶籍資料)
、自陳目前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以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惟尚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㈣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
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
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
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
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
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查被告另犯多起詐欺等案件,
為法院審理中或經法院判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上述案件與被告本件犯行,顯有可合併
定執行刑之情,據上說明,宜於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另為定應
執行刑之聲請,以維被告權益,故不予定應執行刑,併此說
明。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二人以上
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
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
,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
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或追徵,對未
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
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
之實際情形,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
 ㈡查本案被告前往提領人頭帳戶內詐騙款項之報酬為1%乙情,
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在卷(見本院簡式審判筆錄第5頁
),則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15,644元(取起訴書附表所示之
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匯款金額與被告提領金額較低者;計算式
:15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10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2
、3為同一次提領】+20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4】+7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5】+10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6】+10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7】+8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8】+8萬元【起
訴書附表編號9】+4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0】+2萬元【起
訴書附表編號11】+10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2】+10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3】+23萬1,0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4、15
、19、20,編號15、19、20之提領時間均與編號14之提領時
間重疊】+10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6】+3萬9,000元【起訴
書附表編號17、18為同次提領】+1萬8,000元【起訴書附表
編號21】+3萬6,4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22、23,編號23之
提領與編號22時間重疊】=1,564,400元,再乘以1%後四捨五
入),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
等,宣告沒收亦無過苛、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
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自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
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㈢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洗
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
施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
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沒收之」,然而縱屬義務沒收之物,仍不排除刑法
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2條(按即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
)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
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
宣告或酌減之」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314號
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本案被告洗錢犯行所隱匿之財物
,固屬洗錢之財物,然被告本身並未保有該等財物,亦無證
據證明被告就上開財物有事實上管領處分權限;衡諸沒收並
非作為處罰犯罪行為人之手段,如對被告宣告沒收本案洗錢
之財物,實有過苛之情,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
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羅雪舫提起公訴,檢察官朱柏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維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 賴郁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 賴郁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犯行 賴郁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示犯行 賴郁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示犯行 賴郁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所示犯行 賴郁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所示犯行 賴郁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所示犯行 賴郁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所示犯行 賴郁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所示犯行 賴郁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所示犯行 賴郁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所示犯行 賴郁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所示犯行 賴郁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所示犯行 賴郁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所示犯行 賴郁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所示犯行 賴郁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所示犯行 賴郁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所示犯行 賴郁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所示犯行 賴郁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0所示犯行 賴郁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所示犯行 賴郁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2所示犯行 賴郁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所示犯行 賴郁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7573號  被   告 賴郁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郁駿於民國112年5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 所屬之詐欺集團,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詐欺如附表所 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 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再由賴郁駿持詐欺集 團成員交付之上開帳戶提款卡,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地點 ,將款項提領後交與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嗣附表所示之人發 覺受騙而報警,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賴郁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中之指訴、其等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往來翻拍畫面 證明附表所示之人遭被告所屬詐騙集團詐騙,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3 被告提領贓款影像 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贓款等事實。  4 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申辦資料暨交易明細、上開告訴人等之匯款單據 證明附表所示之人詐騙所得贓款匯入如附表所示帳戶事實。 二、按洗錢防制法洗錢罪之成立,僅須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 隱匿自己或他人因特定犯罪所得財產之本質、來源、去向、 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或移轉、變更特定犯罪 所得之具體作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 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 、處罰之犯罪意思,足克相當,被告所為,係將犯罪所得以 現金方式提領並轉交詐騙集團之其他成員,使上開金錢流向 難以追查,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並使其來源形 式上合法化,核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所定之要 件相符。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 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 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刑法第35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②本件被告行為後,洗錢防 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依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 罰金。」、「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 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 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而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最重本刑為7年。是於特定犯罪為加重詐欺罪,且洗錢財物 未達1億元之情形,依舊法最高度刑為7年,依新法最高度刑 為5年,經比較新舊法,應以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嫌。又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 ,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嫌。又被告與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 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所犯數 次提領同一告訴人人遭詐騙之款項,均係接續在時間密切、 地點接近之附表所示時、地,利用同一機會密接提領帳戶內 之款項,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持續侵害之法益係屬同一 ,在刑法評價上,應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請均論以一 罪。又被告所犯領取如附表所示不同告訴人遭詐騙之款項,



所涉罪嫌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之 犯罪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同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檢 察 官 羅雪舫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邱振軒 112年7月31日某時許 投資獲利 112年8月14日9時25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 112年8月14日9時39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板橋分行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8月14日9時40分許 5萬元 112年8月25日10時12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 112年8月25日10時30分許 3萬元 新北市○○區○○路○段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板橋分行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8月25日10時30分許 3萬元 112年8月25日10時13分許 5萬元 112年8月25日10時31分許 3萬元 112年8月25日10時32分許 1萬元 2 廖恕旻 112年7月9日14時許 同上 112年8月15日9時40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 112年8月15日10時23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板橋分行之自動櫃員機 3 林昀臻 112年7月某時許 同上 112年8月15日9時53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 112年8月15日10時23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板橋分行之自動櫃員機 4 陳怡君 112年6月某時許 同上 112年8月15日11時1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 112年8月15日11時23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萊爾富板橋藝文店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8月15日11時24分許 2萬元 112年8月15日11時25分許 1萬元 112年8月17日10時4分許 10萬元 112年8月17日11時13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板橋分行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8月17日10時7分許 5萬元 112年8月17日11時14分許 5萬元 5 謝智弦 112年7月15日某時許 同上 112年8月16日9時59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 112年8月16日10時8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萊爾富超商板橋藝文店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8月16日10時28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板中店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8月16日10時29分許 2萬元 112年8月16日10時30分許 2萬元 112年8月16日9時59分許 2萬元 112年8月16日10時31分許 2萬元 112年8月16日10時31分許 2萬元 112年8月16日10時32分許 2萬元 112年8月16日10時33分許 1萬元 6 郭泳誼 112年4月底某時許 同上 112年8月21日10時48分許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 112年8月21日11時27分許 6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延平分行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8月21日11時29分許 4萬元 112年8月21日18時0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全家超商鑫泉店之自動櫃員機 7 王珂 112年5月底某時許 同上 112年8月22日11時12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 112年8月22日12時11分許 5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延平分行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8月22日12時13分許 5萬元 112年8月22日12時32分許 5萬元 112年8月22日13時20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全家超商鑫泉店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8月22日13時22分許 2萬元 112年8月22日13時23分許 1萬元 8 柯瑞德 112年6月27日某時許 同上 112年8月23日11時58分許 8萬元 000-000000000000 112年8月23日12時26分許 8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板橋分行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8月24日16時47分許 10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松山分行之自動櫃員機 9 王麗均 112年5月8日18時許 同上 112年8月23日16時36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 112年8月23日17時6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萊爾富超商板橋藝文店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8月23日17時7分許 2萬元 112年8月23日16時43分許 3萬元 112年8月23日17時8分許 2萬元 112年8月23日17時9分許 2萬元 10 張嘉蓉(未提告) 112年7月中旬某時許 同上 112年8月23日17時48分許 3萬元 000-00000000000 112年8月23日18時53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鑫太原店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8月23日17時56分許 1萬元 112年8月23日18時54分許 2萬元 11 徐小媜 112年7月底某時許 同上 112年8月25日10時33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 112年8月25日10時45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萊爾富超商北縣板好店之自動櫃員機 12 王偉哲(未提告) 112年7月8日某時許 同上 112年8月28日9時53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 112年8月28日9時55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國庭店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8月28日9時56分許 2萬元 112年8月28日9時56分許 2萬元 112年8月28日9時53分許 5萬元 112年8月28日9時57分許 2萬元 112年8月28日10時6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中一店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8月28日10時26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0號台中商業銀行板橋分行之自動櫃員機 13 林宥婕 112年6月中旬某時許 同上 112年8月29日10時8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 112年8月29日10時28分許 3萬元 新北市○○區○○路○段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板橋分行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8月29日10時29分許 3萬元 112年8月29日10時30分許 3萬元 112年8月29日10時30分許 1萬元 112年8月29日10時9分許 5萬元 112年8月29日13時4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板橋福德店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8月30日0時3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立金店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8月30日0時4分許 1萬元 14 童光輝 112年7月初某時許 同上 112年8月30日10時3分許 10萬元 000-00000000000 112年8月30日10時38分許 3萬元 新北市○○區○○路○段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板橋分行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8月30日10時39分許 3萬元 112年8月30日10時40分許 3萬元 112年8月31日0時21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立金店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8月31日0時22分許 5,000元 112年9月4日10時52分許 3萬元 112年9月4日10時58分許 3萬元 新北市○○區○○路○段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板橋分行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9月4日11時0分許 1萬5,000元 112年9月4日12時42分許 3萬元 112年9月5日9時58分許 2萬1,000元 112年9月5日10時4分許 3萬元 新北市○○區○○路○段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板橋分行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9月5日10時5分許 3萬元 112年9月5日10時6分許 1萬元 112年9月5日14時49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OK超商士林芝東店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9月5日14時51分許 1萬1,000元 112年9月7日15時18分許 1萬8,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汐福店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9月7日16時2分許 1萬5,000元 新北市○○區○○○路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宏福店之自動櫃員機 15 莊玉秋 112年7月7日某時許 同上 112年8月30日10時25分許 1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 112年8月30日10時38分許 3萬元 新北市○○區○○路○段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板橋分行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8月30日10時39分許 3萬元 112年8月30日10時40分許 3萬元 112年8月31日0時21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立金店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8月31日0時22分許 5,000元 16 邱德依 112年8月5日11時40分許 同上 112年8月31日10時48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 112年8月31日11時28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中一店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8月31日11時29分許 2萬元 112年8月31日11時30分許 2萬元 112年8月31日10時49分許 5萬元 112年8月31日11時30分許 2萬元 112年8月31日11時31分許 1萬5,000元 112年9月1日0時12分許 5,000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萊爾富超商板橋藝文店之自動櫃員機 17 張宗煒 112年7月中旬某時許 同上 112年9月1日9時58分許 1萬9,000元 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1日11時39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板橋瑞安店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9月1日11時40分許 1萬9,000元 112年9月1日17時7分許 3萬元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港分行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9月1日17時8分許 2萬元 18 徐家宏 112年8月中旬某時許 同上 112年9月1日10時26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1日11時39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板橋瑞安店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9月1日11時40分許 1萬9,000元 112年9月1日17時7分許 3萬元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港分行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9月1日17時8分許 2萬元 19 陳佩宜 112年7月18日某時許 同上 112年9月4日10時56分許 1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4日10時58分許 3萬元 新北市○○區○○路○段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板橋分行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9月4日11時0分許 1萬5,000元 112年9月4日12時42分許 3萬元 20 林靜君 112年8月3日某時許 同上 112年9月5日9時36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5日10時4分許 3萬元 新北市○○區○○路○段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板橋分行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9月5日10時5分許 3萬元 112年9月5日10時6分許 1萬元 112年9月5日14時49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OK超商士林芝東店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9月5日14時51分許 1萬1,000元 112年9月7日15時18分許 1萬8,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汐福店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9月7日16時2分許 1萬5,000元 新北市○○區○○○路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宏福店之自動櫃員機 21 蕭渝臻 112年9月7日16時30分許 中獎獲利 112年9月7日16時27分許 3,400元 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7日16時53分許 1萬8,000元 臺北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吉鑫店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9月7日16時44分許 1萬5,000元 22 洪雪倫 112年9月7日某時許 同上 112年9月7日17時13分許 3,400元 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7日17時47分許 1萬9,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元大商業銀行汐止分行之自動櫃員機 112年9月7日17時33分許 1萬5,000元 112年9月7日17時54分許 1萬5,000元 112年9月7日18時36分許 1萬8,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汐止長虹店之自動櫃員機 23 蔡沄瑾 112年9月7日15時39分許 同上 112年9月7日17時47分許 3,100元 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7日18時36分許 1萬8,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汐止長虹店之自動櫃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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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