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533號
PCDM,114,審簡,533,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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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5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美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7163
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美玉犯竊盜罪,共伍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
張美玉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方式獲取所
需,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危害他人之財產法益,所為應予
非難,兼衡被告無前科(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所行竊之財物價值,暨其智識程
度,自陳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以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
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失(詳如下述)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 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失(詳如下述) ,堪認確有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四、沒收:
 ㈠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20日所竊得之「CIAO啾嚕肉泥化毛配方 雞肉14g*4入」2包,已發還予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至被告於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時間竊得如該附表所示之商品(價 值共計新臺幣〈下同〉850元),雖尚未返還予告訴人,惟被告 業於調解成立時當場賠償告訴人2,000元,已逾其犯罪所得 ,如再予宣告沒收該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有過苛之虞,依刑 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另諭知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



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維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7163號  被   告 張美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美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在傅雅姿 經營位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寵物公園興南店內,分 別於附表所示時間,竊得附表所示商品後離去。嗣於民國11 3年10月20日16時42分許,張美玉在上開店內,徒手竊取商 品「CIAO啾嚕肉泥化毛配方雞肉14g*4入」共計2包(價值新 臺幣【下同】200元),並將商品放入所穿衣服內,未結帳而 離去,因傅雅姿即時發現並訴警,經警以現行犯逮捕張美玉 ,並扣得2包「CIAO啾嚕肉泥化毛配方雞肉14g*4入」(業已 發還傅雅姿),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傅雅姿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張美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傅雅姿警詢陳述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影像及截圖照片各1 份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張美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所犯5次竊盜罪嫌,均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 論併罰。而如附表所示被告所竊之物品,並未歸還告訴人或 賠償,是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檢 察 官 林鈺瀅附表
編號 時間 商品、數量 價值 1 113年9月12日18時57分許 DM逗貓毛線彩虹球,1個 150元 2 113年9月19日某時 CIAO啾嚕肉泥化毛配方雞肉14g*4入,3包 300元 3 113年9月29日16時27分許 CIAO啾嚕肉泥化毛配方雞肉14g*4入,2包 200元 4 113年10月11日16時25分 CIAO啾嚕肉泥化毛配方雞肉14g*4入,2包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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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