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8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綾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187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甲編號1至7所示之物品,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查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全部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
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之規定,裁定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證據清單表格、編號3、第4行至第12行「臺北榮民總醫院113
年8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AB00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3年8月
28日北榮毒鑑字第AB002-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臺北榮民總
醫院114年2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AE644-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
」之記載應補充為「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28日北榮毒鑑
字第AB00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至㈣、113年8月28日北榮毒鑑
字第AB002-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至㈢、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
2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AE644-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至㈡」(見
毒偵卷第143頁至第155頁、第167頁至第169頁)。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之
持有第一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構成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
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不得持有毒品,竟
犯本案持有毒品犯行,所為非但戕害自我身心,亦對社會治
安產生不良影響,實屬可責,兼衡被告有多次施用毒品犯行
之前科紀錄(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犯罪動
機、目的(供稱毒品是要拿來吸食和開派對用)、手段,持
有毒品之數量,暨其智識程度為國中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
所載),自陳已婚、有2個未成年子女由被告之母親照顧、
入監前從事賣服飾、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需扶養2個未成
年小孩之生活狀況(見本院114年6月24日簡式審判筆錄第3
頁),及犯後坦承犯罪之態度,以及檢察官請求判處有期徒
刑8月尚屬妥適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 儆。
㈢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毒品,均經檢出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 品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 書及純度鑑定書在卷可稽,且被告於偵訊筆錄已坦承為其所 有(見毒偵卷第37頁至第41頁、第120頁、第143頁至第155 頁、第167頁至第169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考量毒品殘渣與外包裝袋 難以析離,基於執行便利及效益,上開毒品外包裝袋應一併 沒收銷燬;檢驗取樣之部分,業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再為沒 收銷燬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志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甲:
編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檢驗編號 檢出毒品成分 淨重 (單位:公克) 驗餘淨重 (單位:公克) 純質淨重 (單位:公克) 1 白色粉末1包 (AB002-01) 海洛因 0.8162 0.8151 (未檢測) 2 白色粉末1包 (AB002-02) 海洛因 0.1863 0.1846 (未檢測) 3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5包(AB002-03) 甲基安非他命 3.5426 3.5412 2.5507 4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AB002-04) 甲基安非他命 0.3654 0.3644 0.2649 5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AB002-05) 甲基安非他命 0.1552 0.1535 0.1105 6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AB002-06) 甲基安非他命 2.7605 2.7587 1.9517 7 bq字樣墨綠色圓形錠劑23包內含180顆 (AB002-07)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56.4629 55.8477 17.0518 甲基安非他命 0.7848 8 淺橘色米老鼠造型錠劑1包內含2顆 (AB002-8) 甲基安非他命 1.6496 0 0.0025 總計 22.7169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8779號 被 告 乙○○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已另案聲請觀察 、勒戒)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 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 品,無故不得持有,竟基於仍基於持有海洛因、第二級毒品 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不詳時地,自均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綽號「阿奇」、「阿耀」之人,取得海洛因2包(驗 餘淨重計0.9997公克)、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計2 2.7169公克,進而無故持有此等毒品。嗣於113年7月7日17時 20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路00號16樓雀客旅店1603號房 查獲,並扣得上開海洛因2包、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始 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之自白 被告坦承向綽號「阿奇」、「阿耀」之人,取得上開毒品並持有之事實。 2 證人蘇庭淇之證述 證明被告持有上開毒品之事實。 3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AB00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3年8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AB002-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2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AE644-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 證明警方自被告所在處所扣得上開毒品,且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共計純質淨重逾20公克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 一級毒品、同條例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 以上等罪嫌。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
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處斷。至上開扣案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甲○○本件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龔哲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鑑定書檢品編號 數量/單位 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 純質淨重/公克 1 AB002-03 5包 甲基安非他命 2.5507 2 AB002-04 1包 甲基安非他命 0.2649 3 AB002-05 1包 甲基安非他命 0.1105 4 AB002-06 1包 甲基安非他命 1.9517 5 AB002-07 23包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17.0518 甲基安非他命 0.7848 6 AB002-8 1包 甲基安非他命 0.0025 總計 22.7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