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1570號
PCDM,114,審易,1570,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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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5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閎旭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617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閎旭被訴侮辱公務員部分無罪;其餘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壹、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閎旭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21時36分
,在新北市○○區○○街0段0號前,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
局樹林派出所(下稱樹林派出所)制服警員即告訴人楊俊銘
、被害人鄭鈺翰對他人執行交通違規取締勤務,被告明知身
著警察制服之告訴人、被害人係依法執行勤務之公務員,竟
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當場對告訴人
、被害人辱罵如附表所示之內容,以此方式侮辱公務員。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40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
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按刑法第140條之
侮辱公務員罪,係規範人民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當場予以
侮辱,縱使不致減損該公務員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然仍
會因此破壞公務員與人民間的和諧關係,並對公務員產生精
神上壓力,致其心有顧慮或心有怨懟,而不願或延遲採取適
當方法執行公務。此對公務之遂行本身或所追求之公益及相
關人民權益等,確有可能發生妨害。為保障公務員得以依法
執行職務,以達成公務目的,惟為免適用範圍過廣,公務執
行法益應限於人民之侮辱性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於個案情
形,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範圍內,始為合憲之目的。
考量侮辱公務員罪之性質仍屬妨害公務罪,而非侵害個人法
益之公然侮辱罪。人民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應係基於
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始足以該當上開犯罪。而侮辱公務員
罪既屬侵害國家法益之妨害公務罪,人民當場侮辱公務員之
行為仍應限於「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始構成
犯罪。所謂「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係指該當場侮辱
行為,依其表意脈絡(包括表意內容及其效果),明顯足以
干擾公務員之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者,而非謂人民當場對
公務員之任何辱罵行為(如口頭嘲諷、揶揄等),均必然會
干擾公務之執行。考量國家本即擁有不同方式及強度之公權
力手段以達成公務目的,於人民當場辱罵公務員之情形,代
表國家執行公務之公務員原即得透過其他之合法手段,以即
時排除、制止此等言論對公務執行之干擾。如果人民隨即停
止,則尚不得逕認必然該當上開規定所定之侮辱公務員罪。
反之,表意人如經制止,然仍置之不理,繼續當場辱罵,此
時即得認定行為人應已具有妨害公務執行之主觀目的,進而
據以判斷其當場辱罵行為是否已足以影響公務員之執行公務
,綜合言之,侮辱公務員罪之成立,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
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
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方足當之(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
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述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
查時之供述、樹林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受理民眾110報案
案件、57警勤區(37人)勤務分配表、員警出入及領用槍彈無
線電登記簿、員警工作紀錄簿、告訴人、被害人值勤時配戴
之密錄器影像畫面暨截圖1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勘驗筆
錄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坦承本案犯行,於偵訊時則供稱:原本是一位民眾
因停車停在紅線內跟警員有爭執,後來演變成我跟警員有爭
執,我雖然有跟警員說「幹你娘」等語,但我口頭禪是三字
經,我當下情緒不好,但我覺得司法人員執法應該要正當等
語。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見警員取締違停,詎被告於如附表
所示之時間,當場對告訴人、被害人辱罵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均自陳在卷,並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告
訴人、被害人值勤時配戴之密錄器影像畫面暨截圖1份、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偵卷第23、24、39
至42、63至101頁),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㈡查被告於告訴人舉發違規過程中,確曾向告訴人稱「沒有啦
,那就,那難道都是咧?幹你娘,阿不然這騎樓的不會叫他
順便都開一開。那如果我說,那個騎樓就可以停了嗎。台灣
什麼法律?不就看他心情的咧?怎麼知道你爸也來考檢察官?(
台語)」、「你執行公務有沒有開警示燈?對阿,你開雙黃燈
算不算違停,馬的逼咧,幹你娘咧,這是什麼政府,太誇張
了,幹你娘咧。用手機給他拍起來,我叫他們派出所所長
了。你娘咧,當作我都不認識當警察的喔。你娘咧,你才知
道你們派出所有收我們多少紅包了啦。菜鳥仔,真的。一線
三還一線四啦。這太誇張了啦,你娘咧。」、「可以?你去
給你爸查一下法律,是前面那個停車場那邊才可以好不好。
你娘咧,當作你爸沒讀過法律嗎。」等語,有前述勘驗筆錄
在卷可稽(見偵卷第70至80頁),可見被告言談中經常出現
三字經等不雅言詞,且當時確有因不滿警員舉發他人違規而
情緒激動,對告訴人表達對其執行職務之不滿。然依據上開
勘驗筆錄所彰顯之事實經過可知,被告係不滿告訴人舉發其
他民眾違規,認為警方執法過當,而一時情緒失控,方對告
訴人辱罵附表所示言詞,以強烈表達對告訴人執行職務不滿
之意,縱使令告訴人感到難堪或不快,然冒犯、影響之程度
尚屬短暫、輕微,且除以言語宣洩情緒之外,並無其他積極
行為干擾告訴人執行勤務,而有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
情形。再者,告訴人係已經完成舉發違規勤務後,嗣因被告
徒手敲打警用汽車上之警示燈,始經告訴人以妨害公務罪嫌
以現行犯逮捕被告,此有113年11月19日警員楊俊銘、鄭鈺
翰職務報告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3、24頁),可見警員並未
因被告上開言詞而有影響執行取締勤務。從而,被告單純口
頭辱罵如附表所示言詞之行為,客觀上難認已足以干擾公務
員之遂行公務,依照上開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
旨,尚難對被告逕以侮辱公務員罪刑相繩。
五、綜上所述,公訴意旨執以證明被告涉犯侮辱公務員罪嫌之證
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
實之程度,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
指侮辱公務員之犯行,揆諸首揭說明,本案既屬不能證明被
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上開時、地,
公然對告訴人口出本案言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人格評
價。因認被告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認
被告所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
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
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公然侮辱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
事撤回告訴狀存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就被告被訴公然侮
辱罪部分,自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3款,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佾彣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存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得上訴
附表
編號 時間(密錄器影片顯示時間) 內容 1 113年11年19日21時36分36秒 沒有啦,那就,那難道都是咧?幹你娘,阿不然這騎樓的不會順便都開一開。 2 113年11年19日21時37分47秒 靠邀啊,你爸叫你開單你是在? 3 113年11月19日21時38分59秒 你這樣太誇張啦,你娘咧。…誰不知道…下次你爸去,你爸… 4 113年11時19分21時42分44秒至43分34秒 你執行公務有沒有開警示燈?對阿,你開雙黃燈算不算違停,馬的逼咧,幹你娘咧,這是什麼政府,太誇張了,幹你娘咧。 用手機給他拍起來,我叫他們派出所所長過了。你娘咧,當作我都不認識當警察的喔。 你娘咧,你才知道你們派出所有收我們多少紅包了啦。菜鳥仔,真的。一線三還一線四啦。這太誇張了啦,你娘咧。 5 113年11時19分21時44分27秒 可以?你去給你爸查一下法律,是前面那個停車場那邊才可以好不好。你娘咧,當作你爸沒讀過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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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