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4年度,426號
PCDM,114,審交附民,426,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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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6號
原 告 邱中躍


被 告 呂智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44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呂智群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
訴,由本院以114年度審交易字第442號案件審理後,原告對
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該案因告訴
人即原告邱中躍對被告呂智群撤回過失傷害告訴,而由本院
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
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至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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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