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4年度,60號
PCDM,114,審交易,60,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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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富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字第16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富山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18時50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由北往南方向從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路邊倒車,欲駛入文化二路1段
時,本應注意其他車輛動態,以避免危險事故發生,況依當
時現場客觀環境及其個人身心狀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駕車倒退,適陳麗雀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正由東往西方向沿文化二路1段
直行駛至,二車因而發生碰撞,且導致陳麗雀受有左側橈骨
骨折之傷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
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
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114年4月10日調解筆錄各1份附
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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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