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興雲
黃品嘉
陸治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5862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Louis VUITTON及圖」商標之背包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陸治緯、周興雲及黃品嘉因違反商標法
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586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
Louis VUITTON及圖」商標之背包1個,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陸治緯、周興雲及黃品嘉豪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
,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8622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
卷可參。扣案之「Louis VUITTON及圖」商標之背包1個,係
侵害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乙節,有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及00000000號註冊商標資料及鑑定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
,足認扣案之「Louis VUITTON及圖」商標之背包1個,屬侵
害商標權之物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本
件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展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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