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凱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凱鎮涉嫌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3182號為不起訴處分
,於民國112年8月23日確定。茲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鑑定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182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12年8月23
日確定等情,有前開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
註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卷宗屬實。而被告於
前揭案件為警搜索查獲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
權之仿冒商品,且為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物,業經被告於
警詢時供承在卷(見偵字卷第5至7頁),並有本院111年聲
搜字967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字卷第13至17頁)、新加坡
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2月22日蝦皮電商
字第0220222011S號函暨所附被告申設之蝦皮帳號用戶、交
易明細及IP相關資料(見偵字卷第53至55頁)、蝦皮拍賣網
頁商品刊登資料、購買清單、貨件明細擷圖、FamilyMart寄
取貨單影本(見偵字卷第58至70頁)、APPLE真品與仿冒品
驗證報告及市值估價單(見偵字卷第24至32頁)、智慧局商
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偵字卷第41至46頁)在卷
足憑,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為
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條文及說明,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
,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至於其餘扣案之APPLE充電頭(20W電源轉接器)1個及充電線4
條,因鑑驗人員尚須更高階資訊方能驗證,故未經鑑定是否
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等情,亦有前揭APPLE真品與仿冒品
驗證報告在附卷足查(見偵字卷第24至31頁),自無從依商
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則聲請人就此等部分聲請沒收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商標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1 APPLE充電頭(大) 54個 00000000 (000年12月31日) 00000000 (000年03月31日) 美商蘋果公司 2 APPLE充電頭(小) 18個 3 APPLE充電線 2條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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