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63號
PCDM,114,單聲沒,63,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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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凱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凱鎮涉嫌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3182號為不起訴處分
,於民國112年8月23日確定。茲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鑑定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182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12年8月23
日確定等情,有前開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
註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卷宗屬實。而被告於
前揭案件為警搜索查獲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
權之仿冒商品,且為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物,業經被告於
警詢時供承在卷(見偵字卷第5至7頁),並有本院111年聲
搜字967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字卷第13至17頁)、新加坡
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2月22日蝦皮電商
字第0220222011S號函暨所附被告申設之蝦皮帳號用戶、交
易明細及IP相關資料(見偵字卷第53至55頁)、蝦皮拍賣網
頁商品刊登資料、購買清單、貨件明細擷圖、FamilyMart寄
取貨單影本(見偵字卷第58至70頁)、APPLE真品與仿冒品
驗證報告及市值估價單(見偵字卷第24至32頁)、智慧局商
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偵字卷第41至46頁)在卷
足憑,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為
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條文及說明,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
,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其餘扣案之APPLE充電頭(20W電源轉接器)1個及充電線4
條,因鑑驗人員尚須更高階資訊方能驗證,故未經鑑定是否
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等情,亦有前揭APPLE真品與仿冒品
驗證報告在附卷足查(見偵字卷第24至31頁),自無從依商
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則聲請人就此等部分聲請沒收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商標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1 APPLE充電頭(大) 54個 00000000 (000年12月31日) 00000000 (000年03月31日)                     美商蘋果公司 2 APPLE充電頭(小) 18個 3 APPLE充電線   2條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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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蘋果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