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740號),
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嘉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偵字第57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亦有明文,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7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
揭偵查案件卷宗確認無訛。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
結果均為仿冒如附表「商標註冊/審定號」欄所示商標之物
品乙節,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案物照片、國際通商法律事務
所111年6月13日111國際字第0613號函暨鑑定報告書、台灣
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1年6月6日鑑定證明書、恒鼎知識產權
代理有限公司111年6月9日111恒鼎智字第0315號函暨鑑定報
告書、理律法律事務所111年6月21日0000-00000號函暨鑑定
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
表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
扣案物品,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安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項 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仿冒「LOUIS VUITTON」商標皮包 4件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聲請書誤載為「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應予更正) 2 仿冒「CHANEL」商標皮包 1件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3 仿冒「CHANEL」商標皮夾 1件 4 仿冒「GUCCI」商標皮包 1件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聲請書誤載為00000000,應予更正) 00000000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5 仿冒「GUCCI」商標皮夾 1件 6 仿冒「ALEXANDER McQUEEN」商標運動鞋 2雙 00000000 英商秋天紙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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