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澤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
352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4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
器壹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包,均沒
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澤嘉前因涉嫌持有毒品案件(聲請書
誤載為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偵字第135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
分書在卷足稽。惟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殘渣袋1包,經
送檢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臺北榮民
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諭
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
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
銷燬,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35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
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而該案查扣之玻璃球吸
食器1個及殘渣袋1包,經送交臺北榮民總醫院以乙醇溶液沖
洗鑑定,玻璃球吸食器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殘渣袋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12年12月11日
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自願受搜索同意
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案物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見上開玻璃球吸食器、殘
渣袋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因其上殘留
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整體視
為查獲之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滅失,
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