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404號
PCDM,114,單禁沒,404,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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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UONG ANH TUONG(中文姓名:梁英想;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99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2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扣案物品名稱」欄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LUONG ANH TUONG(中文姓名:梁英
)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
毒偵緝字第9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
卷可稽。該案查扣有如附表編號1「扣案物品名稱」欄所示
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詳如附表
編號1「毒品成分」欄記載),有如附表編號1「鑑定書」欄
所示文件存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
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如附表編號1「備註」欄所示),經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3
年度毒偵緝字第9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
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全案卷證無訛。而扣案
如附表編號1「扣案物品名稱」欄所示之物,經送請檢驗結
果,檢出如附表編號1「毒品成分」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編號1「鑑定書」欄所示文件足
憑(卷頁均如同欄所示),復有查獲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
物品目錄表等供佐(如附表編號1「備註」欄所示),是扣
案如附表編號1「扣案物品名稱」欄所示之物,確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認屬違禁
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此部分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
析離,且觀全情尚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
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
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必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毒品成分 鑑定書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白色或透明晶體;淨重1.2689公克,驗餘淨重1.2670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5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右列毒偵字卷第55頁) 新北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331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06年3月30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見上開毒偵字卷第24至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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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