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367號
PCDM,114,單禁沒,367,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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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柔均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柔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552、4
614、4643號及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552、4614、4643號及113年度
毒偵緝字第5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
開偵查卷宗無訛,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
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均檢出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並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
考,堪認均屬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無
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是該外
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
物,經乙醇沖洗,確均檢出其內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亦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憑,因毒品難以
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聲請
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喬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證據 證據出處 1 塑膠管2支 經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909號卷第22頁 2 粉紅色塑膠球吸食器具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2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92號卷第49頁 3 白色透明結晶2袋(合計驗餘淨重0.789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6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275號卷第62頁 4 ①白色透明細結晶1袋(驗餘淨重0.0018公克) ②白色透明結晶1袋(驗餘淨重0.1018公克)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6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553號卷第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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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