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玉軒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2
4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4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外包裝袋4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玉軒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24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惟查獲之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驗餘淨重合計0
.5753公克)與panama字樣星星圖案,粉紅色貓頭鷹造型錠
劑1包(驗餘淨重0.282公克),經鑑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
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24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毒偵緝字第1024號
卷第41頁及背面)。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檢出如附
表所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
物品目錄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
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毒偵字第5888號卷第25頁、毒偵字第739號卷第7頁),堪認
上開扣案物品確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均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之聲
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外包裝袋共4
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該
部分即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旻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附表:
編號 物品(重量) 檢驗結果 1 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驗前總淨重0.5783公克、驗餘總淨重0.5753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panama字樣星星圖案,粉紅色貓頭鷹造型錠劑1包(驗前淨重0.8311公克、驗餘淨重0.282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