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65號
PCDM,114,單禁沒,165,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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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驊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866、86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驊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毒偵緝字第8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佐。本件扣案之紅色蘋果(Apple)標誌圖案白色
包裝袋之殘渣袋2個經乙醇溶液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已無從析離,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4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佐,均屬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
、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
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66、8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
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無訛。又該案查扣之紅色蘋果(Ap
ple)標誌圖案白色包裝袋之殘渣袋2個(毛重1.5630公克)
,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
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
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係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
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
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沒
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
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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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