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914號
PCDM,114,交簡,914,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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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祥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4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祥倫犯尿液所含毒品及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
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犯罪事實一、第
7行「復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檢體」前應補充「於同日23
時55分」、末行「查悉上情。」前應補充「已達行政院113
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之毒品品項及濃度
值以上(去甲基愷他命之濃度值100ng/mL、愷他命之濃度值
100ng/mL)。」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明知施用毒品後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
力較平常薄弱,倘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及一般
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其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仍
貿然駕駛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嚴重危及道路用路人之安
全,殊值非難;且無前科紀錄,此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
查,素行尚佳,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於警詢
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裝修工作、勉持之家庭經
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供施用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所用之K盤、卡片等物,尚無積極證據足認係被告為 本案危險駕駛行為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群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4612號  被   告 洪祥倫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祥倫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在新北市樹林區某友人住處 ,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粉末摻入香菸內,接著點火燃燒,以 吸進含有愷他命成分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嗣洪祥倫於113年12月12日23時26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街00號前,經員警攔停 盤查,經其同意於車廂內查扣K盤1個(含卡片1張),復經 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檢體(檢體編號0000000U0821號)送驗後 ,鑑驗結果呈現Norketamine陽性反應(濃度值1184ng/mL) 、Ketamine陽性反應(濃度值1319ng/mL),查悉上情。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祥倫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臺 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等資料 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



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罪嫌。扣案K 盤1個(含卡片1張),為被告所有暨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檢 察 官 簡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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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