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5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冠緯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黃重鋼律師
彭彥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冠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被告呂冠緯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提起公訴,本院受命
法官於同日訊問後,認被告呂冠緯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均嫌
疑重大;且被告呂冠緯自112年迄今有6次入出境紀錄,其中
4次係至金邊、2次至曼谷,足認被告呂冠緯有逃亡之虞;又
被告呂冠緯所涉犯行之被害人甚多、金額龐大,更屬現今社
會最猖獗、嚴重之詐欺集團犯罪,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
判,故有羈押之必要,而於113年12月20日予以羈押,復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自114年3月20日、114年5月20日各延長羈押
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呂冠緯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7月9日
訊問被告呂冠緯,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及審閱相關
卷證後,依照附表所示證據,認被告呂冠緯所涉前述各罪均
嫌疑重大。又被告呂冠緯供稱其受羈押前係在金邊從事博弈
工作,收入頗豐等語,足認其具有逃亡及長期滯留國外之能
力,參以被告呂冠緯被訴犯罪事實之總詐欺金額已逾新臺幣
1億8000萬元,情節甚重,檢察官並於起訴書中具體求處有
期徒刑15年,當可合理判斷其有畏罪逃亡之高度誘因,可預
期其為規避後續審理程序及刑罰執行而逃匿之可能性甚高,
故有事實足認被告呂冠緯有逃亡之虞。本院衡酌國家刑事司
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呂冠緯人身自
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與比例原則綜合判斷,認被
告呂冠緯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故裁定被告呂冠緯
應自114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第三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證據名稱 概要待證事實 卷證出處 1 被告呂冠緯供稱「新北市○○區○○街000號7樓」係其承租及使用 同案被告吳冠陞、吳成康係受被告呂冠緯指揮 113偵45081卷一第16頁 2 同案被告吳冠陞供稱其依董事長指示存款後便前往「新北市○○區○○街000號7樓」與董事長碰面 113偵45081卷一第81頁 3 同案被告吳成康供稱其持有之「新北市○○區○○街000號7樓」門禁卡係被告呂冠緯所交付,且其依「阿德」指示存款後即前往該址 113偵47564第14頁 4 同案被告吳成康與其母親會面時,稱被告呂冠緯為「老闆」,且被告呂冠緯有搬走同案被告吳成康的電腦,並透過同案被告吳成康母親詢問電腦密碼;另有第三人提供新臺幣10萬元予同案被告吳成康作為辯護人報酬 本院卷二第122至128頁 5 被告呂冠緯於112年6月13日至112年9月28日間入伍服役 被告呂冠緯是「Q」 本院卷一第325頁 6 同案被告呂欣蓉供稱「Q」與「斯諾克」為同一人 113偵18137卷三第355頁 7 同案被告呂欣蓉所在之詐欺集團群組於112年9月20日之訊息紀錄中,談及「Q」在軍中因債權之事被掃黑 113偵63605卷四第1689至1698頁 8 警方於112年9月20日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陸軍部隊訓練北區聯合測考中心拘提被告呂冠緯,案由為債權債務衍生之恐嚇等案件 本院卷二第105至115頁 9 被告呂冠緯供稱其於112年12月31日至113年1月1日間人在宜蘭縣 被告呂冠緯是「斯諾克」 113偵63605卷一第35頁 10 被告呂冠緯購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於112年12月31日至113年1月1日間出現在宜蘭縣 113偵63605卷一第105頁 11 「斯諾克」綁定之行動電話門號於112年12月31日至113年1月1日間之基地台位址在宜蘭縣 113偵63605卷一第127頁 12 被告呂冠緯入出境紀錄顯示,其於113年1月3至7日曾出境至泰國(曼谷),113年1月19至22日曾出境至柬埔寨(金邊) 被告呂冠緯是「斯諾克」 本院卷一第71頁 13 同案被告呂欣蓉與「斯諾克」於113年1月3日之訊息紀錄中,「斯諾克」表示其將於「7號」自泰國回來,月中還要出國去「柬」工作順便找朋友 113偵18137卷四第249、250頁 14 同案被告吳成康自109年1月1日迄今,不曾出境 同案被告吳成康不是「斯諾克」 本院卷一第3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