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23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伊凡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與已裁判之前案是否有重複起訴等事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耀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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