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3年度,118號
PCDM,113,侵訴,118,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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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訴字第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雨樵


選任辯護人 林俊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736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雨樵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謝雨樵與代號AD000-A112327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下稱甲 )為同事關係,2人均係○○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名稱詳卷,下稱甲公司)旗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之員工,
並分別擔任攝影師、節目企劃職務,自謝雨樵於民國104年
間入職後,2人經常受公司指派為同一節目製作小組成員,
而須同車往返公司與拍攝地點錄製節目謝雨樵與甲 於112
年6月6日上午因受公司指派共同錄製節目,而由謝雨樵駕駛
自小客車搭載甲 1人(甲 坐在副駕駛座),自甲公司址設
新北市○○區之辦公處所前往位於新北市淡水區之拍攝地點(
地址均詳卷),詎謝雨樵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該日8
時26分許起至9時36分許止,在上開車程途中,利用與甲 在
車內獨處之機會,不顧甲 之拒絕,違反甲 意願,多次以手
觸摸或拍打甲 之大腿、拉住甲 之手臂、手腕或手掌,及2
次隔著衣服按摸甲 之胸部,而對甲 強制猥褻得逞。
二、案經甲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謝雨樵固坦承與告訴人甲 為同事關係,會共同錄
節目,且曾於112年6月6日上午駕車搭載甲 ,自甲公司址
設新北市○○區之辦公處所前往位於新北市淡水區之拍攝地點
,而有與甲 在上開車程途中獨處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
強制猥褻之犯行,辯稱:我和甲 是曖昧關係,當天在車上
因為是男女朋友會有牽手的互動,我當下是想看甲 的彩繪
指甲,我只有牽她的手,沒有碰觸她身體其他部位云云。經
查:
 ㈠被告與甲 為同事關係,2人均係甲公司旗下有線電視系統業
者之員工,並分別擔任攝影師、節目企劃職務,自被告於10
4年間入職後,2人經常受公司指派為同一節目製作小組成員
,而須同車往返公司與拍攝地點錄製節目;又被告與甲 於1
12年6月6日上午因受公司指派共同錄製節目,而由被告駕駛
自小客車搭載甲 1人(甲 坐在副駕駛座),自甲公司址設
新北市○○區之辦公處所前往位於新北市淡水區之拍攝地點,
2人於上開車程途中在車內獨處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
案發時之甲 手機錄影檔案、上開車輛之行車紀錄器錄影檔
案及該等檔案之勘驗筆錄(勘驗結果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
與擷圖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8-105頁、第109-110頁),
堪認屬實。  
 ㈡關於案發經過,證人即告訴人甲 曾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和
被告會搭配製作節目,但不是固定搭配,也會跟其他人搭配
,被告曾經對我表達喜歡的意思、說要包養我,他還說他太
太也允許開放關係,但我是比較傳統的思想,不會想要這樣
,我覺得他表達的喜歡,其實只是想要跟我發生關係,我沒
有認為被告真的是喜歡我,我有多次跟被告說我對他沒有這
個意思,前幾年我是用比較迂迴的方式回應或拒絕被告,因
為顧及同事情誼及互動關係,後面我都是直接拒絕被告,因
為被告越來越過分;我跟被告不是情侶關係,我們沒有發生
任何曖昧不明的關係,我有拒絕他,而且我曾經跟他說過「
你不是我喜歡的菜」,被告長期對我性騷擾(包括肢體碰觸
),本案發生前我就告訴過被告以後不要再這樣用我、抱我
、摸我、不要碰我、不要牽我、不要拉我,可是被告依然還
是在出去工作的時候對我動手,我本來不想要傷害同事,我
覺得能工作就好好工作,也不想把事情搞大,但我對被告警
告後,被告依然對我出手,我對被告忍無可忍了,所以決定
在(112年)6月6日如果被告再對我出手,我一定要提告;
案發當天在車上,被告有碰觸我的左手臂、肩膀、胸部、大
腿,我印象深刻的是被告有兩次攻擊我的胸部,他用手按下
去、摸下去、大力壓下去,就是勘驗筆錄記載9時24分51秒
、9時36分05秒這兩次,被告還有摸及拍我的大腿,有碰觸
到我的大腿內側皮膚,因為當天我穿短褲,勘驗筆錄裡的拍
打聲就是被告拍我大腿,他還會若有似無划一下,手就一直
來,有時候可能也會摸到我的右腿,被告會游移,就是感覺
手一直靠近妳,我就會把另外一隻手伸過去擋,被告還有拉
我的手臂、手腕,把我手掌整個牽起來不放,他碰觸我手部
的行為不止1次,被告那些碰觸我的手、胸部、大腿等行為
,均違反我的意願,當時我除了口頭拒絕被告外,也有用手
推開被告,但因為我們在車上,我也不可能很大動作反抗,
我不想車子失去控制害到別人,而且我也很害怕;在從新莊
到淡水的路程中被告一直對我上下其手、強制猥褻,但因為
我心裡還想著要把公司的任務完成,所以我忍耐到我們到拍
攝地點,被告開始執行拍攝和採訪,等工作完成得差不多,
被告還在收機器的時候,我就先去把車上的記憶卡拿下來,
因為當時我已經採證完畢,且我在中途有跟我們公司另外一
個同事李○○(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求救,請他趕快來接我,
也跟他表達我在車上一直被被告騷擾,真的讓我很難受,所
李○○開著公司另一輛車來接我,我就在當天12時45分傳訊
息給被告說「我請凱哥載我回去了 你自行回公司吧!後面
行程不跑了 剩下的事情,你自己跟主管交代吧!」,代表
我要跟被告攤牌了,我們後面的行程我也不跑了,我覺得剩
下的事情被告心裡非常清楚,我希望他自己去跟主管交代,
我就不多說了等語(見本院114年5月20日審判筆錄)。
 ㈢又經本院於114年4月15日準備程序時當庭勘驗案發時之甲 手
機錄影檔案、上開車輛之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勘驗結果詳
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見本院卷第98-105頁),由勘驗結果可
知,被告於上開車程途中,雖經甲 口頭制止及以手推拒,
清楚表達拒絕之意,仍故意多次碰觸甲 大腿、手部及2次碰
觸其胸部(因附表一所示播放時間26分42秒時,車上收音機
播報:「時間是早上8點45分」,足認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播
放時間7分52秒第1次碰觸甲 大腿時,時間為112年6月6日8
時26分許);且甲 自112年6月6日9時33分許起即以LINE訊
息向同事李○○求救,陸續向李○○表示:「來淡水救我」、「
快」、「襲胸兩次」、「摸大腿很多次」、「一直抓我的手
」、「快被煩死了」、「快來保護我」、「我已經很厭世了
」、「你不知道 我有一度很想死」、「我忍了、到目前為
止我都還在採訪、為了這個工作」、「我真的直接要去警局
了」、「我沒想到現在風頭上、他還是對我出手了」、「我
給他最後一次機會了、我不是一個無情的人」等語,兩人並
商量要去被告車上拿行車紀錄器記憶卡之事,此有甲 與李○
○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憑(見偵卷不公開卷第171-177
頁),均與甲 前揭所述案發經過一致,堪認甲 證述遭被告
強制猥褻之情節屬實,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㈣被告雖辯稱其與甲 間有類似情侶之曖昧關係,故對甲 並無
強制猥褻之犯意及行為云云。惟查:
 ⒈不論被告與甲 間是何種關係,甲 均擁有完整之身體自主權
,得自主決定是否允許他人碰觸身體,本案甲 既已明確表
示拒絕被告碰觸之意,被告竟不顧甲 意願而強行為之,自
有強制猥褻之犯意及行為無疑。況由附表一至四所示勘驗內
容觀之,被告與甲 2人獨處時之談話內容均屬正常同事間之
交談,並無親密曖昧之對話,且甲 亦無任何對被告之親密
舉動,核與證人甲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與被告間並無情侶或
曖昧關係等語相符,足認被告與甲 間並無情侶或曖昧關係

 ⒉至被告於偵查中雖曾提出其與甲 之LINE對話紀錄(節錄)擷
圖(對話時間包括105年9月至106年10月間、107年1月、2月
、9月、108年1月、6月、10月、110年4月、111年1月、3月
、11月等)、2人之合照、甲 躺在床上之照片(拍照時間不
明)等資料(見偵卷不公開卷第41-119頁),然在本案發生
前,被告與甲 本為同事關係,又經常因工作而需要合作(
搭配共同錄製節目),甲 礙於同事情誼及工作,確有可能
隱忍被告之不當行為,表面上仍與被告維持正常同事關係,
而與被告聊天、開玩笑或合照;且證人甲 已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我和被告外出(工作)時沒有住過同一個房間,關於
我躺在床上的照片(指偵卷不公開卷第117頁左下方照片)
,那是被告與另一個攝影師李○○同住的房間,當時李○○正在
該房間內做剪輯工作,因為我們要趕著把新聞剪出來,我是
借用李○○的床來躺,當天整個工作結束後,我就離開這個房
間去睡我自己的房間了,關於被告感覺靠我很近的照片(指
偵卷不公開卷第117頁右下方照片),當時我在工作,正在
用電腦鍵盤打新聞稿,被告自己過來跟我說要合拍1張,然
後就靠近我拍照了等語(見本院114年5月20日審判筆錄第14
-15頁),是被告提出之上開資料,均不足以證明被告與甲
為情侶或曖昧關係,亦無從據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㈤辯護人另辯稱:本案被告與甲 在車上還有聊天,語氣平和、
有說有笑的互動很久,若甲 有遭被告強制猥褻,被告要跟
甲 講話時,甲 一定會沉默不語云云。然證人甲 已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因為我們在車上,我也不可能很大動作反抗,
我不想車子失去控制害到別人,而且我也很害怕,我在車上
拒絕被告後還有跟被告對話,是因為工作的考量等語(見本
院114年5月20日審判筆錄第22頁、第25頁),本院審酌於本
案發生時,甲 與被告正在駕車前往拍攝地點途中,而由附
表一至三所示勘驗內容可知,甲 不止1次要求被告專心開車
,足見甲 確實擔心被告所駕車輛可能失控肇事,是甲 當時
考量行車安全及稍後之拍攝工作,不願在車上立即與被告撕
破臉,因而仍在表面上與被告正常聊天,語氣平和、有說有
笑,其反應顯與常情無違,不影響其所指訴被告犯行之可信
度,辯護人上開主張並不足採。
 ㈥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
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多次以手觸摸或拍打甲 之大腿、拉住甲 之手臂、手
腕或手掌,及2次隔著衣服按摸甲 之胸部等一連串行為,在
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性慾,主觀上亦可滿足被告個人私
慾,被告不顧甲 之拒絕,違反甲 意願而為上開行為,自屬
強制猥褻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
褻罪。
 ㈡被告係基於強制猥褻之單一犯意,於緊密之時間、地點,對
甲 為上開一連串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甲 為同事關係,毫不
尊重甲 之身體自主權,為滿足一己私慾,竟利用工作上與
甲 在車內獨處之機會,對甲 為強制猥褻行為,使甲 身心
嚴重受創,所為實不足取,且被告犯後不但否認犯行,甚至
以受害者自居,反指甲 提告是另有目的、把自己當踏腳石
(見本院114年5月20日審判筆錄第35-36頁),犯後態度非
佳,兼衡被告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甲 對本案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 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秀晴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附表一:檔案名稱「0000000手機側拍.mov」 (附表一之內容是甲 將手機開啟錄影,鏡頭朝上,放在手提包內,後進入小客車內坐於副駕駛座,將包包放在大腿上之連續錄影畫面,有影像、有聲音。) 播放時間(即錄影經過之時間) 內容 播放開始至0分59秒 甲 將手機開啟錄影,鏡頭朝上,放在手提包內(上車後甲 是將手提包放在大腿上,鏡頭朝上,甲 有彩繪指甲) 1分0秒~1分14秒 (小客車之關門聲) 1分15秒~7分36秒 甲 與被告在聊天,2人口氣平和正常、有說有笑,無親密曖昧之對話(車內有音樂聲、廣播聲) 7分37秒~7分51秒 被告:你最近是比較瘦還是比較胖? 甲 :我前陣子,你還沒復職時更瘦,因為我得covid之後,那時拍呂處長爆胖,因為我們沒… 被告:你狂吃嗎? 甲 :我跟你講我真的不騙你 被告:但這沒那麼胖啊 7分52秒~8分1秒 甲 :幹嘛,幹嘛,不要摸我的腳,走開(甲 聲音越來越高) 甲 :(聲音低下來)謝雨樵不要碰我(甲 左手有甩開之動作) 甲 :走開,放手,幹什麼啦 8分2秒~8分20秒 被告:然後你後來是怎樣?暴吃嗎? 甲 :出那個外景,就是我們去拍那個什麼泛舟,跟那個什麼,大家出去都狂磕3碗飯好不好,(被告:真假),暴累的 8分21秒~8分29秒 (甲 發出「嘖」一聲,左手稍微揮一下) 甲 :幹嘛啦,接著被告伸手碰觸甲 之左手手掌,甲 隨即將被告的手甩開,並說:不要碰我,謝雨樵 8分30秒~8分50秒 甲 :唉(發出嘆氣聲) 被告:呵,嘆氣 甲 :真的是夠了,謝(甲 發音為「ㄙㄟˋ」)先生(甲 隨後發出「嘖」一聲) 被告:…(講話內容聽不清楚) 甲 :幹嘛 8分51秒~28分47秒 甲 與被告在聊天,2人口氣平和正常、有說有笑,無親密曖昧之對話 (於26分42秒時,車上收音機播報:「時間是早上8點45分」) 28分48秒~29分10秒 甲 :那個今天是那個翁○○(姓名詳卷),就是那個總幹事會跟小朋友互動,然後他一直說就是,文化局那邊是希望說就是,(28分58秒時)幹嘛,不要碰我(被告伸手碰觸甲 之左手手掌,甲 的左手有甩開後閃躲之動作) 甲 :(聲音小聲)專心開你的車,危險,不要,不要碰我 被告:…(講話內容聽不清楚) 甲 :…(講話內容聽不清楚) 29分11秒~錄影結束(即29分33秒) 被告大聲「呵」一聲並講話,但講話內容聽不清 甲 :文化局那邊的人希望是我們不要打擾課程進行,就是所有的訪問都是在結束後(被告:結束後),對對對 (甲 與被告在講等一下工作的事)




附表二:檔案名稱「FILE000000-000000.mov」 (附表二至四之內容是被告自小客車內前擋風玻璃後照鏡處行車紀錄器之連續錄影畫面【每3分鐘1個檔案】,有影像、有聲音,惟鏡頭是朝著車前,故未拍攝到車內影像。) 錄影畫面顯示時間 內容(車內聲音) 09:20:18~ 09:20:25 (本來甲 在跟被告聊天) 甲 :走開,不要一直碰我,手(有碰撞聲) 09:20:26~ 09:20:41 甲 :放開我,不要一直碰我大腿,(嘆氣一聲)放開我,手(有拍打聲),手(有拍打聲) 09:20:42 甲 :你可不可以…(有拍打聲) 09:20:48 甲 :不要一直用我(有拍打聲) 09:20:52~ 09:20:55 (被告吸氣聲) 甲 :(稍微大聲)開車,專心開,很危險 09:21:01 甲 :(不耐煩的語氣)不要再用我啦(發出「嘖」一聲) 09:21:15 甲 :(有拍打聲)你是怎樣,謝雨樵 09:21:22 甲 :你是真的不怕我,是不是 09:21:24 甲 :不要再用我了 09:21:33 甲 :(小聲)放開 09:21:34 被告:(笑)放開什麼我又沒有抓你 09:21:42 甲 :(聲音提高、不耐煩)你就想要抓我啊,你的手在那邊 09:22:02 被告與甲 有短暫交談幾句,然後被告問甲 有沒有吃過俞家肉粽,甲 未回答。 09:22:15 甲 :放開我(有拍打聲) 09:22:24 甲 :是怎樣 09:22:33 甲 :放手 09:22:36 被告:俞家肉粽 09:22:46 甲 :(有拍打聲)放開我啦 09:22:50 甲 :不要一直壓我的大腿
附表三:檔案名稱「FILE000000-000000.mov」 錄影畫面顯示時間 內容(車內聲音) 09:23:27 (甲 發出「嘖」一聲) 09:23:28 甲 :謝雨樵 09:23:38 甲 :不要一直用我 09:23:44 甲 :(有拍打聲)放手 09:23:51 甲 :放手(有拍打聲) 09:23:54 甲 :你可以專心開車嗎? 09:23:55 被告:我很專心開車啊 09:24:06 甲 :不要一直用我 09:24:43 甲 :放開我(甲 發出「嘖」一聲) 09:24:46 甲 :(不耐煩的語氣)不要一直用我啦 09:24:49 甲 :幹嘛一直摸我 09:24:51 甲 (大聲):謝雨樵 09:24:52 被告:呵(笑聲) 09:24:55 甲 :幹嘛摸我胸部 09:24:56 被告:生氣了 09:25:08~ 錄影結束 被告開口問甲 前陣子是不是有休一個禮拜,甲 回答沒有休。(然後2人未再說話)
附表四:檔案名稱「FILE000000-000000.mov」 錄影畫面顯示時間 內容(車內聲音) 09:36:05 (前面甲 與被告都沒說話) 甲 :謝雨樵,你在幹嘛 09:36:08 甲 :你要摸,不會回去摸你老婆的胸部 09:36:11 被告:她沒有,哈哈哈可憐 09:36:14 甲 :你就可以摸我的喔 (被告沒回答) 09:36:43~ 錄影結束 被告開口問甲 年假是幾天,甲 先回答13天,然後被告與甲 在討論年假到底有幾天,甲 說自己要離職了還算什麼,被告問甲 是否認真要離職,甲 說前幾天已經提離職了,但對方叫自己轉組,兩人繼續聊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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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