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劉淑萍
被 告 張辰鐘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經原告劉淑萍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
劉淑萍於起訴狀檢附投資情形總表1紙並片面記載其另代表林心
雅等多人對被告起訴,惟並未提出任何受林心雅等多人委任代理
起訴之文件,卷內亦無林心雅等多人之簽名、蓋印或記載其等年
籍之資料,尚難即認林心雅等多人有委任原告劉淑萍一併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情形,應認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原
告僅有原告劉淑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