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1年度,71號
PCDM,111,原訴,71,2025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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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訴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14151號、第14392號、第15064號、第15066號、
第15067號、第15068號、第15069號、第15070號、第18019號、
第32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
7條所明定。
三、查被告李志賢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8月4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415
1號、第14392號、第15064號、第15066號、第15067號、第1
5068號、第15069號、第15070號、第18019號、第32863號提
起公訴,於同日繫屬本院,有該案起訴書及本院收狀戳日期
為憑,而被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12年3月15日死亡等情,有戶
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原訴字卷
一第47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呂子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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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