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91號
CHDV,114,除,91,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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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曹慶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曹慶忠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華陽分社 113年9月10日 3,600元 FD1227647 002 曹慶忠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華陽分社 113年10月10日 14,800元 FD1227650 003 曹慶忠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華陽分社 113年11月10日 89,200元 FD1227652 004 曹慶忠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華陽分社 113年12月10日 59,500元 FD1227654 005 曹慶忠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華陽分社 114年1月10日 15,400元 FD1227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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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