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0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饒自強
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林孟瑜、林羿岑、林書緹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05萬3,9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2,4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