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87號
原 告 吳蕊蕙
被 告 莊華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以影本具狀起訴,未於書狀內簽名蓋章;且未於訴
狀上詳述如何遭詐騙及其他證據資料,經本於民國114年6月
3日以114年補字第443號裁定令其應於十四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同年6月20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可稽。原告迄今未補
正,起訴不合法,就程序上,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