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652號
CHDV,114,訴,652,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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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劉靜琳


被 告 劉春福
吳渼君
劉宏吉
追加被告 劉秀琴
劉秀娟
劉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
於民國114年7月31日宣判,茲因原告於庭後具狀撤回起訴,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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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