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劉靜琳
被 告 劉春福
吳渼君
劉宏吉
追加被告 劉秀琴
劉秀娟
劉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
於民國114年7月31日宣判,茲因原告於庭後具狀撤回起訴,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