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542號
CHDV,114,訴,542,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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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42號
原 告 王智弘

訴訟代理人 黃冠嘉律師
被 告 謝鎧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2月6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下稱系爭款項),伊並於同日如數交付借款予
被告,並無約定清償期,被告並出具借據暨收證明書(下稱
系爭借據)。嗣經伊於111年起陸續催告被告還款,被告猶
未置理,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答辯略以:伊是開當舖的
,106年伊跟原告說有一個客戶要借款100萬元,原告及其配
偶就拿100萬元予伊,該100萬元是要拿給客戶的,該客人並
以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伊,伊有再
簽本票予原告作為擔保。其後客戶如有還款,客戶應繳納之
3%利息由兩造各半,原告以此作為投資,故系爭借據實為投
資契約,系爭款項亦屬兩造之投資款而非借款等語置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有簽立系爭借據,原告並於106年2月6日交付1
00萬元予被告等情,有系爭借據(支付命令卷第9頁)可憑
,且為兩造所不爭,堪信屬實。
四、原告主張系爭款項為兩造間之借款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
以前詞置辯,故本件爭點厥為:㈠系爭款項是否為兩造間之
借款?㈡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系爭款項
,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系爭款項為兩造間之借款:
 ⒈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文書之作成及
記載內容,可分為勘驗(生效性)文書與報告(證明、報導
性)文書。勘驗文書,乃記載文書製作人內心之意思或其他
陳述,於製作文書同時完成法律行為之內容。例如法院判決
、契約書、催告函、支票等,此類文書如具形式證據力,原
則上亦具實質證據力。而報告文書,則以記載文書製作人觀
察事實之結果為內容。例如診斷書、帳簿、日記、證明書、
收據、書記官製作之筆錄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9
2號判決參照)。
 ⒉經查,系爭借據已載明:「借款人:謝鎧蔚以下簡稱(甲方
),茲向出借人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借款新台幣壹佰萬
元整,並於民國106年2月6日收迄無誤.甲方同意應於民國___
年___月___日前如數全部清償與乙方」等文字,並有甲方即
被告之簽名及指印,雖無乙方之簽章,惟兩造並不爭執系爭
借據是由原告繕打、撰寫,且其內容有經原告同意等情(本
院卷第60頁),佐以原告於系爭借據上載之106年2月6日有
將系爭款項交付被告,堪認原告有以系爭借據乙方身分同意
系爭借據之內容。而系爭借據乃記載文書製作人內心之意思
或其他陳述,於製作文書同時完成法律行為內容之契約書,
且被告對系爭借據形式上真正並不爭執(本院卷第60頁),
系爭借據即具有實質證據力,自應認原告交付予被告之系爭
款項為借款,故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款項成立未定返還期
限之消費借貸契約等語,應屬可採。
 ⒊被告雖抗辯:系爭借據實質上是投資契約,系爭款項為兩造
間之投資款,兩造並約定辦理土地過戶及抵押權移轉以保障
原告之投資利益等語,並提出兩造間、原告配偶即訴外人蘇
麗如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惟查,系爭借據已載明系
爭款項為「借款」,被告抗辯系爭借據為投資契約,核與客
觀文義不符。又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第65-69頁)
內容、蘇麗如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第71-73頁)
內容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原告乃主張:該等對話內容係
被告還不出錢,提出用土地抵借款,並於抵債後伊應將被告
先前簽發用以擔保系爭款項之本票返還被告之方案,然原告
並無同意此方案等語,本院審酌附表一、二對話內容僅得知
悉兩造有就某土地過戶及本票交還一事有所討論,惟並無法
得知兩造討論該事項之原因,且該對話亦無論及原告投資之
標的及兩造分潤之約定,尚難據此認定兩造間就系爭款項所
成立者為投資契約,是被告所辯,並非可採。
 ㈡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為有理由:
  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
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
文。經查,兩造間就系爭款項成立未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借貸
契約,業如前述,又原告主張其於111年間已向被告催告返
還系爭款項等語,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堪信屬實,被告於原告
催告逾1個月後仍未還款,故原告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
被告返還系爭款項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4年3月4日(
送達證書見支付命令卷第2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附表一(兩造LINE對話紀錄)
對話時間 王智弘 謝鎧蔚 對話時間不明 本金 ? 我全部都轉給你 含客戶本票 不懂 我晚一點打給你電話講比較快 (比讚貼圖) 111年12月8日 1.原地主之前有糾紛與我無關、(可簽份協議)? 2.過戶後我與你兩清(本票歸還)。 111年12月27日 午安 我們本週可以辦過戶? 午安因為借名登記的人是護士 有麻煩他休假時候去辦印鑑證明 他拿到後我會去新北跟他拿 111年12月29日 早安 過戶方印鑑章等都在我這、放太久我也很不好意思 麻煩你這也約下 看看下周能否處理好 對話時間不明 (傳送對話截圖照片1張) 都有在追 對方授權給你辦理 他可以不用到現場吧 也用拿印鑑證明 下週見 (比OK貼圖) 112年1月9日 下午好 拿到印鑑證明?
附表二(原告配偶蘇麗如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
對話時間 蘇麗如 謝鎧蔚 111年9月26日 權狀在你代書那邊 你叫他拍給我 在我家 賣掉了嗎 我來問人家要不要 最近大家都不能出國 露營很夯 試試拿出來賣 你之前不是有委託仲介賣 仲介那間公司歇業了 你再傳給我 我手頭沒有資料 111年11月11日 姐還沒收到 (傳送土地所有權狀照片2張) 再麻煩了,謝謝 因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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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