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71號
CHDV,114,訴,171,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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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71號
原 告 周錢招
周春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右靜
被 告 呂慶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懸掛於彰化縣○○市○○街000巷00○00號房屋正面間如附件
照片所示之黑色布幔壹條拆除。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分之1,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仟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二人為母女關係共同居住彰化縣○○市○○里○○街000巷00號
(下稱案發住所),與被告為相鄰鄰居關係。被告因於民國(
下同)111年起至今長期對原告二人及其同居之家人精神騷
擾並藉由司法濫訟,參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0
0000號、112年度上議字第0000號、113年度偵字第00號、11
3年度上聲議字第000號不起訴處分書。
 ㈡被告於案發住所間,綁一條大黑布亂飛不僅影響原告二人及
家人出入,參隨身碟中諸多檔案影片,黑影映入原告家中讓
孩子心生恐懼更影響視線,致家中小孩險釀車禍、原告二人
均年紀已高,恐因此引發憾事,原告將該布條綁起竟招來被
告大力踹打家中大門、家人懼怕不已,連小孩都嚇哭了,有
113年1月19日監視錄像為證。
 ㈢被告另於日前因與原告二人架設監視器而有嫌隙,接續為以
下行為:㈠於113年1月19日晚間8時23分許,見其門口吊掛之
黑布被綑綁固定感到不滿,即至案發住所滋擾原告,因而3
次拍打住處之金屬大門,製造聲響。㈡於同日晚間8時55分許
,再次前往案發住所滋擾,因而8次拍打、腳踹原告住處之
金屬大門,製造聲響,並大聲呼喊叫門。㈢於同年3月24日下
午6時14分許,因原告家中幼童將一段塑膠繩拋至被移送人
住處前方,為找原告處理,即前往原告住處拍打金屬大門,
經員警獲報於同日晚間8時47分許到場處理。被告因而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藉端滋擾住戶之行為,被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秩字第00號刑事裁定藉端滋擾住戶
,處罰鍰新臺幣四千元在卷可稽。
 ㈣原告二人因家人駕駛汽車接送小孩,被告多次藉故拍擊車輛
時,原告及其家人已於第一時間告知被告,目前正在下雨,
請讓車上小孩先行下車後馬上將車輛駛離,被告卻故意大力
拍擊、大聲喝斥,致孩子心生恐懼害怕。原告二人長期遭受
被告極其卑劣、離譜、恐怖之行徑因此身心受到巨大的恐懼
,造成身心不安、經常在睡夢中驚醒夜不成眠,白天甚至會
莫名恐慌、懼怕精神無法集中,原告甲○○因被告長期所為,
而罹患憂鬱症並於113年3月起前往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醫
院精神科門診就醫至今。綜上所述,被告之行為舉止及檔案
內諸多不法之行徑,已嚴重影響騷擾原告二人及其全家人之
生活起居致身心倶疲,精神上巨大痛苦之狀況,依法請求被
告精神損害賠償。
 ㈤侵害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可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為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32號、95年度訴字第10514
號民事判決所採認。從而,原告二人主張因此受有精神上之
痛苦,且情節重大,因原告二人長期處於不安恐懼之環境,
已超越一般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居住安寧,原告二人經多次
向被告請求和平相處,被告見原告二人為老弱婦孺均置之不
理、並變本加厲,對原告二人精神造成相當痛苦,情節顯謂
重大。
 ㈥黑布係由被告所掛設之證據(影片)為:⑴112年10月2日早上醒
來發現門前有黑布並報警協調對方把黑布綁起來或撤掉。⑵1
13年11月17日晚上8點騎車用路人經過掉了,還好沒有讓路
人受傷。⑶113年11月18日布掉後,零晨1點呂施作架上意圖
干擾鄰居作息。
 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損
害賠償之責及非財產上之精神賠償金等情,並聲明:⒈被告
應分別給付原告乙○○、甲○○各15萬元,及自起訴狀送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
將坐落彰化縣○○市○○里○○街000巷00號與00號房屋之間布簾
拆除。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⒋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甲○○憂鬱症:甲○○在多年前就患有癌症,長期接受化療
,根據在台灣統計,長期癌症化療病友罹患憂鬱症的比例可
高達50%以上。在一個香港綜合腫瘤中心的網站上,某段文
章,「有研究報告指出:臨床上癌症相關性抑鬱的發病率高
達65%〜78%」,不光有癌症,甲○○還患有癲癇(羊癲瘋)。此
外,甲○○的兒子訴外人○○○分別與不同女子生下三個兒子,
放養在甲○○之住所。甲○○負責三個孫子的每日上下課接送,
飲食起居,教養等問題,並且在預算有限的情況下,經常會
有情緒失控而大聲吼叫咆哮的現象。綜合各種情況,甲○○罹
患憂鬱症的可能性極高,跟被告没有關係,但卻要怪在被告
身上,可能是要藉機敲詐勒索。
 ㈡幼童交通事故:在台灣幼童發生交通事故的比例高於成人,
交通事故也是幼童死因首位,因為幼童沒有獨立生活經驗,
不知交通危險,沒有危機意識,隨時都是蹦蹦跳跳的橫衝直
撞,出門後控制好幼童行為是家長的責任。甲○○為何不說布
幔險害自己釀車禍?因為大人總會左看右看路面來車。幼童
發生交通事故在任何地方都有,並不是因為被告的布幔所導
致。而巷子裡車流量不如大馬路,更會讓人失去戒心,容易
讓人產生錯覺認為巷子裡沒有危險。起訴狀中提到的幼童,
當時為學齡前,仍在幼稚圜,六歲以下,當然不懂得馬路如
虎口的道理。在巷子裡偶爾有車子經過產生危險狀況都是正
常合理的。全台灣只要出了門都很危險,不管開車上路或在
路上走著,每天都要撞死好幾人,而甲○○卻要把所謂「險釀
車禍」怪到被告的布幔,何況也沒有真正發生車禍。在被告
掛布幔之前,就經常聽到甲○○對幼童大聲喊:「注意看車」
,顯然交通危險並不是因為被告的布幔。
 ㈢甲○○顛倒是非:甲○○習慣性地顛倒事非,做賊喊抓賊,打人
喊救命。在殺人未遂事件中,明明是訴外人○○○自己跌倒受
傷,卻在第一時間打電話報警,說被告刺傷她兒子,還要求
她兒子對被告提告傷害。請參照【113年度偵字第15058號信
股】,甲○○打電話報警之影片,並參考承辦檢察官的判斷。
 ㈣甲○○為告而告:因為雙方長期有糾紛,並且互相提告,已成
了甲○○的生活樂趣,在最近一次的頂樓口角中,甲○○早已準
備好手機要偷錄被告,並打電話報警,拿手機給到場警察看
並表明要告被告,但員警表示,不知被告犯了什麼罪,要告
被告什麼?請參照【案號:Z114019BJ1R1D9V】114年1月17
日在○○派出所報的案。甲○○為了本件訴訟特意在提告前到醫
院取得憂蠻症證明,可以看出時間上的巧合。以一個長期癌
症化療的人來說,也許早就有憂鬱症了。但因為113年1月底
被告對其三人提告殺人未遂,113年2月份他們作筆錄,甲○○
想反擊,於是在113年3月起,開始製造就診記錄。在113年1
2月30日取得憂鬱症證明,也就是看診超過6個月的記錄。此
過程完全是針對被告量身打造,為了對被告進行報復性提告
,畢竟經過多次提告訴訟,甲○○也學會了司法鬥爭,這次也
找了專業人事代筆撰寫訴狀,這樣的報復性提告之前就有案
例。
 ㈤甲○○因恐懼而罹患憂鬱症?甲○○在起訴狀中描述,因長期遭
受被告的卑劣行徑而身心受到巨大恐懼、恐慌、懼怕等等用
詞。甲○○在113年3月起到秀傳精神科就診,但卻在113年4月
份間仍持續綁被告的布幔,若是有恐懼、恐慌、懼怕等情緒
,為什麼還要故意製造衝突?甚至在114年3月6日也透過綁
被告布幔來侵擾被告的居住安寧,參照【案號:Z114039BJ1
R1FGT】,如此主動挑事的行為顯然沒有所謂恐懼、恐慌、
懼怕等情緒。當然也沒有所謂精神上巨大痛苦之狀況。
 ㈥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在起訴狀中原告2人要求精神痛苦的賠償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然而卻沒有
人格法益受侵害的明確而直接的證據。其所引用的兩個判例
:⑴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32號,此案例為一大樓住
戶為了增加衞浴設備而重新配置管線造成地板漏水事件,與
本案情況亳不相干,亦無可比性。⑵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
字第10514號,此案例為一大樓內冷熱水管排水管排糞管等
管線問題,及大樑穿孔、漏水問題,與本案情況亳不相干,
亦無可比性。
 ㈦多次提議調解:被告向警察表示願意與鄰居調解,請警察代
為傳達溝通,卻遭到原告2人斷然拒絕。被告也向里長不止
一次請求居中協調,被告願意調解,若調解成功,被告自然
會把布幔撤掉,結果也協調失敗。
 ㈧布幔存在之必要性:被告之布幔目的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
懸掛在自家的遮陽棚,在自家的地界範園裡,也沒有落地,
沒有發臭腐爛引發環保問題,也沒有影響交通,每天垃圾車
經過都沒有問題。懸掛布幔完全是消極的自力救濟,屬於民
法第149條正當防衛,以及民法第151條自助行為,暫時不應
移除。
 ㈨製造噪音、空氣污染、燒破被告家門窗:原告2人長期放任鋁
門強力碰撞門框產生噪音。數十年來每日早晚燒香拜門神,
燃燒中香灰飄飛燒破被告家紗門以(應為已之誤繕)燒壞被告
鋁門窗。每月燒金紙,除了初一、十五,還有多種鬼神祭
祀,每月高達十數次,每次燒金紙產生之毒氣飄進被告房間
,嚴重到整個房間都是白煙,伸手不見五指,無法呼吸。經
多次客氣請托,未能得到善意回應,只好開始拍照蒐證,以
及請環保局前來勸導。
 ㈩恐嚇:甲○○因不滿被告開始拍照蒐證,以及向環保局投訴,
遂召集流氓三人在112年2月22日晚間前來被告家威脅恐嚇,
被告當下報警。
 提告強制罪:花了幾個月時間準備噪音侵害證據,於112年4
月13日到派出所對原告2人提起強制罪告訴。參照【112年度
偵字第00000號義股】、【112年上聲議字0000號謹股】。
 提告恐嚇:因為提告強制罪得到不起訴處分,原告2人變本加
利,更肆無忌憚地製造噪音,造成被告無法正常生活,因此
被告在112年9月2日去派出所,對先前三人的恐嚇行為提起
告訴,提告【案號:Z112099BJ1R14CC】,參照【113年度偵
字第00號溫股】、【113年上聲議字000號禮股】。
 安裝監控:原告2人知道被告又提告了,也想反擊,但需要蒐
證,在112年9月16日請廠商在門口安裝固定式監控錄像設備
,正對被告家門口,可以清楚看到被告在家中的影像〔雙腳
站在家門內〕,【彰警分偵字第1120057796號】筆錄中影片
證物及照片證物,或【113年度偵字第000號冬股】卷宗裡可
看到。此外,還在頂樓前後院分別安裝監控錄像設備,其中
一支也正對著被告開門踏出上頂樓的角度,參照○○派出所【
案號:Z113129BJ15S5】裡證物,另一支由高處往下全面覆
蓋被告在頂樓的全部空間。
 安裝布幔:因為原告2人的固定式監控設備侵害被告的隱私權
,被告在112年10月初在自家門口安裝一塊布幔,用以遮擋
其錄像設備防止被非法盜錄。
 訴外人丙○○報復性提告:因為被告在112年9月2日去派出所,
對訴外人丙○○、○○○、○○○等三人提告恐嚇,【案號:Z11209
9BJ1R14CC】。因為通知作筆錄的關係,丙○○知道被告對他
們提告,所以想反擊。於是在112年10月初也對被告提起告
訴,被告得到筆錄通知書112年10月11日【彰警分偵字第000
0000000號】。參照【113年度偵字第000號冬股】、【113年
上聲議字000號清股】。
 提議調解:在被告安裝布幔隔日,甲○○等人就報警,警察到
場詢間布幔之原因,被告說為遮擋其監控錄像以及防止早晚
燒香破壞被告門窗,並向到場員警表示被告願意調解,只要
對方能移除監控設設備並承諾不再燒香,被告也會移除布幔
,員警立刻向○家詢問調解意願,但○家堅持不願協調,員警
有密錄器存證可參照【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的筆錄
,或【113年度偵字第000號冬股】卷宗。同樣地,被告也不
止一次向里長反應,被告願意調解,希望里長從中協調,里
長說她是調解委員會的成員,她試試看,結果仍是原告2人
堅持不願調解。
 多次衝突:之後又有多次原告2人綁被告的布幔,侵害被告的
財產權,侵害被告的居住安寧權。雙方多次報警,請與彰化
市○○派出所核實查證。
 訴外人○○○又來恐嚇:因為知道被告在112年9月2日告他恐嚇
,112年11月24日16時許○○○在被告即將出門時堵住被告,對
被告咆哮,並示意要對被告動手,又站在馬路中手握金鍮匙
當武器,暗示要攻搫被告,並揚言要跟蹤被告出門的一切行
動,因此被告報警。此事被告未提告,但有出警記錄,以及
一切錄像。
 殺人未遂:113年1月30日,因為此布幔的紛爭,訴外人○○○、
原告甲○○、乙○○三人共同謀劃殺死被告,被告因此提告殺人
未遂,參照【113年度偵字第00000號信股】。而○○○竟反告
被告傷害,併案處理。
 提告社維法:在殺人未遂後,原告2人仍持續綁被告的布幔,
113年2月,113年3月,113年4月等,因為太密集,幾乎每天
綁,甚至是甲○○每天早上出門就直接綁了被告的布幔,根本
沒有影響到她,甲○○一點也不擔心會有衝突。而被告遭到如
此頻繁侵擾,精神上受到極大打搫,自己的家都不安全,没
有安全感,極度痛苦,因不堪其擾,有幾次想向周家反應,
請他們不要再侵擾被告,反而被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113年度秩字第00號】,因為筆錄當天急診躺在醫院裡,員
警不願改筆錄日期,錯過筆錄而被移送,沒有辯解機會。
 甲○○持續侵擾:在社維法案件審理中,法官對被告說會要求
原告2人不要再動被告的布幔,然而甲○○並不在乎法官的囑
咐,也不怕會有衝突,仍持續綁被告的布幔,被告在114年3
月6日再到派出所提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號:Z1140
39BJ1R1FGT】。
 原告為霸凌被告,對被告造成精神壓力而安裝了三支監視器
,對準被告家門口,以及個人私密空間,全天候進行竊錄。
 被告的住所是一楝透天厝,有完整的土地權狀和建築物所有
權,頂樓也屬於建築物的一部份。而且頂樓周圍有矮牆包圍
,唯一出入口在屋內,不是外人能夠到達的地方,頂樓的空
間應視為【室內】,在頂樓的一切活動均應視為非公開之活
動。
 原告竊錄監視器分別說明如下:
  ⒈頂樓前側:被告種植盆栽的地方,每日會去澆水,但整個
頂樓前側平台空間都被原告竊錄監視器覆蓋,被告去到自
頂樓前側平台時從頭到腳都會被監視器錄到。
  ⒉頂樓後側:被告每日曬衣服、觀星賞月、散步乘涼、透氣
舒壓的地方,原告因相同之犯意,用竊錄監視器全角度覆
蓋該空間,只要一開門踏上頂樓,就已被偷窺盜錄。
  ⒊一樓大門:每日進出家門,生活作息、出入行蹤、穿著打
扮、攜帶物品、親友串門、以及各種日常活動,原告因相
同之犯意,惡意監視竊錄。
 引用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17號刑事判決、臺北地方
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3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
字第761號民事判決、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29號民
事判決、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7號民事判決作為抗
辯。
 原告刻意安裝固定式監視器,全天候拍攝被告每天出入家門
的動作並保存及傳播影片,造成被告精神上巨大的痛苦,實
在無法忍受。但出於對法律的敬畏,被告採用了最溫和的自
力救濟手段,在自家架設一塊布幔遮擋。又因考量到安全問
題,布幔下擺不固定,以防止瞬間強風甩飛下擺固定物而誤
傷他人,事實證明被告是對的,沒有人因為布幔而受傷。在
布幔架好當天早上警察就上門詢問,被告第一時間主動要求
跟對方調解,說明被告不想有糾紛,只想要平靜生活,提議
雙方各退一步,把監視器和布幔都拆掉,但遭到對方斷然拒
絕,此後又數次請里長協助調解,但均遭對方斷然拒絕,無
法進行溝通。被告是和平主義者,凡事希望以和平的方式解
決,過程中優先考量不傷害到他人。無奈下的自力救濟應屬
於合理適當等語置辯。並聲明:⒈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
之聲請。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⒊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2人為母女,共同居住於原告乙○○所有之彰化縣○○市○○街
000巷00號房屋(坐落於原告乙○○所有彰化縣○○市○○○段○○○○
段00000地號土地上),東側毗鄰被告居住之彰化縣○○市○○
里○○街000巷00號房屋。
 ㈡被告於兩造住所臨路之房屋正面間,懸掛一條寬逾30公分長
約3公尺之黑色布幔。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10月2日在兩造住所臨路之房屋正面間
,懸掛一條寬逾30公分長約3公尺之黑色布幔,布幔下方未
固定,飄動時會往原告住所大門飄移,阻擋大門往外開關影
響居住者之進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監視器影片數段,經本
院當庭勘驗影片,被告自承懸掛於兩造住所臨路之房屋正面
間之黑色布幔為其所為,原因係因原告於住處前面上方設置
監視器,監視器會拍到被告住處客廳,才懸掛黑色布幔,布
下方未固定係因有風來會吹翻拍打到人或其他車輛,固定可
能有安全隱患等語在卷,由原告提出之影片內容可知,原告
設置之監視器僅可看到兩造居住房屋之前方及道路,監視器
擺設之角度無法看到被告住處之客廳內部,被告亦未提出任
何證據以實其說,所辯自無足採,因此被告明知懸掛之黑色
布幔如未固定恐有致他人發生危險之隱憂,仍故意為之,以
致該布幔飄動時遮蔽原告住處大門,影響出入,被告自屬以
不法之行為侵害原告之權益,實堪認定。
 ㈡按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故損害發生後,如有回復原狀之可能,受害人請求加害人賠
償,應先請求為原狀之回復,倘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不得逕行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此觀民法第二百十
三條之規定即明。原告以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懸掛
之黑布拆除,回復原狀,於法有據。
 ㈢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雖定
有明文,然前揭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必須以「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受侵害,或其他人格法益
受侵害而情節重大者」為限。原告主張113年1月19日、同年
3月19日,被告多次拍打、腳踹原告住處之金屬大門,製造
聲響,並大聲呼喊叫門,於同年3月24日下午6時14分許,因
原告家中幼童將一段塑膠繩拋至被告住處前方,被告前往原
告住處拍打金屬大門,員警於同日晚間8時47分許到場處理
;112年12月24日原告家人駕駛汽車接送小孩,被告多次藉
故大力拍擊車窗、大聲喝斥,致孩子心生恐懼害怕云云,經
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提出之影片,被告固有原告所述上開行為
,惟被告辯稱拍打、腳踹原告住處大門及車窗,係為要求他
們將被綁起來的布回復原狀、小孩將東西亂丟在被告住處前
及原告家人車輛停在其住處前面等語。
 ㈣經查,兩造間有因被告懸掛黑布之事而起糾紛,起因為原告
住處設置監視器致被告心生隱私之疑慮,被告縱曾拍打或腳
踹原告住處大門及車窗,亦非無故為之,被告上開行為有無
過當洵非無疑,且原告主張渠等其因此心生恐懼致前往精神
科門診,然至精神科就醫之原因不一而足,是否確係因被告
之行為所致礙難證明,尚難認原告之人格權受有損害。此外
,原告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前揭行為,致其何種人格權遭侵
害,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
害賠償各15萬元,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懸掛於
彰化縣○○市○○街000巷00○00號房屋正面間如附件照片所示之
黑色布幔壹條拆除,核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
  之裁判,附此敘明。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
  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
  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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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